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956733
大小:27.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郴人社监罚字〔2017〕10号被行政处罚人: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勇虎联系电话:13507412308地址:韶山市韶山中路1号经调查和审理,你单位在执行工资分配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郴州福泉花园项目工地拖欠唐跃进、谭文龙等24名农民工工资720740元,至今你单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配合处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规定。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郴人社监询字〔2017〕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郴人社监令字〔2
2、017〕9号),你单位一直无人签收。2017年4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郴人社监罚告字〔2017〕10号),并于2017年5月19日在郴州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告,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证据一:唐跃进、谭文龙等24名农民工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投诉人的身份情况、工作情况;证据二: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
3、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户名: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43001501370052506561,开户行:郴州建行五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4、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地址:郴州市五岭大道73号开发区管委会214办公室监察员:邓伟(证件号湘18-ZL0090)郭菲燕(证件号湘18-ZL0100)联系电话:0735-21884062017年8月3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卷,一份用人单位妥善保存。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