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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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住│           小区        楼          ││宅│     区(县)  街         号 房号       ││座│           胡同                   ││落│                                │├─┼────────────────────────────────┤│住│      楼                    间    ││宅│  结构    总使用面积  平方米  其中居室        ││状│                                ││况│      平                    平方米  │├─┼────────────────────────────────┤│租│                                ││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期│                                │├─┼────────────────────────────────┤│月│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金│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6.全家迁往外地的。                      ││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 │               签订合同者              ││                                  ││       甲方:           乙方:          ││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                                  ││附记:                               ││                                  ││                                  ││                                  ││                                  ││                          年  月  日 ││                                  │└──────────────────────────────────┘┌──────────────────────────────────┐│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  名 称  │单 位│数 量│       备   注      │├───────┼───┼───┼──────────────────┤│门 窗 玻 璃│ 块 │   │                  │├───────┼───┼───┼──────────────────┤│ 水   表 │ 块 │   │                  │├───────┼───┼───┼──────────────────┤│ 纱   窗 │ 扇 │   │                  │├───────┼───┼───┼──────────────────┤│ 玻 璃 窗 │ 扇 │   │                  │├───────┼───┼───┼──────────────────┤│ 纸   窗 │ 扇 │   │                  │├───────┼───┼───┼──────────────────┤│ 玻 璃 门 │ 扇 │   │                  │├───────┼───┼───┼──────────────────┤│包箱门(板门) │ 扇 │   │                  │├───────┼───┼───┼──────────────────┤│ 壁(吊)橱门 │ 扇 │   │                  │├───────┼───┼───┼──────────────────┤│ 白 炽 灯 │ 个 │   │                  │├───────┼───┼───┼──────────────────┤│ 日 光 灯 │ 个 │   │                  │├───────┼───┼───┼──────────────────┤│ 水 龙 头 │ 个 │   │                  │├───────┼───┼───┼──────────────────┤│ 洗 菜 池 │ 个 │   │                  │├───────┼───┼───┼──────────────────┤ │ 墩 布 池 │ 个 │   │                  │├───────┼───┼───┼──────────────────┤│大便器(坐、蹲)│ 个 │   │                  │├───────┼───┼───┼──────────────────┤│水箱(背、吊) │ 个 │   │                  │├───────┼───┼───┼──────────────────┤│ 漏电保护器 │ 个 │   │                  │├───────┼───┼───┼──────────────────┤│澡盆(坐、卧) │ 个 │   │                  │├───────┼───┼───┼──────────────────┤│ 脸   盆 │ 个 │   │                  │├───────┼───┼───┼──────────────────┤│ 洗 手 盆 │ 个 │   │                  │├───────┼───┼───┼──────────────────┤│电视天线插端 │ 个 │   │                  │├───────┼───┼───┼──────────────────┤│ 门   锁 │ 把 │   │                  │├───────┼───┼───┼──────────────────┤│ 暖 气 片 │ 组 │   │                  │├───────┼───┼───┼──────────────────┤│ 煤气灶具  │ 套 │   │                  │├───────┼───┼───┼──────────────────┤│       │   │   │                  │├───────┼───┼───┼──────────────────┤│       │   │   │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档备查。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存档备查。《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此次合同截止日期可按1998年4月40日填写。1995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期限可少于三年。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同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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