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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8年06月02日10时39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
2、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凭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3、 工作单位:住宅座落小区 楼区(县) 街 号 房号 胡同住宅状况 楼 间 结构 总使用面积 平方米 其中居室 平
4、 平方米租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用租金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
5、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
6、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
7、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
8、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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