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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105号)(200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深府〔2006〕105号《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原村民在批准的居住用地上建设非商品住宅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以上批准的居住用地是指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
2、设用地。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 (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 (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 (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 (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建设原则 (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三)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安全条件。 (四)与
3、城市化转地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 (五)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解决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居住问题;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尊重历史事实,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有关建设程序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2004年10月28日后停工待处理的原村民住宅,由所在区政府按照是否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和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标准,甄别办理。 (六)2层以上(含2层)的建筑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
4、设计图和施工图。各区政府应当在建筑设计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七)建筑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八)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建筑的外形、层次高度、消防间距、色彩、外墙材质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原村民新建住宅的整齐。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住宅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九)堵疏结合,严格控制违法建筑增量,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存量。 四、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一)原村民居住用地的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停止施工的建筑物,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必须按现有高度封顶,不得加建;已建建
5、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或者限期拆除。 (二)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五、原村民建房程序 (一)提出建房申请。 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的,由共建原村民(2户以上)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原村民建房申
6、请书》,继受单位应在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示10天征求各方意见,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 在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上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住宅的,由继受单位收齐《原村民建房申请书》,在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示10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 (二)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原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国土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原村民居住用地划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凭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
7、规划许可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原村民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原村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原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原村民持《原村民建房申请书》、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原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以及经消防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建筑施工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施工手续。 施工合同价30万元以下,每户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原村民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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