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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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例张琪关保俊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调整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也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反映了社会的一般规则与要求。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是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二者在现实审判中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如何来衡量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文将从一个第三者要求继承情夫遗产的案件中,略谈公序良俗原则和具体法律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关键词:公序良俗民法基本

2、原则遗赠一、引子一段时间以来,因为四川省泸州市一件轰动全国的“二奶遗产继承案”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学界、媒体和公众中造成轩然大波。就本案而言,大家的关注点很多,包括法律的优先适用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等。而本文亦将从公序良俗为切入点,并借此进一步阐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问题。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关系逐步紧张。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纳溪人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把

3、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证无效,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

4、求。《多事的遗嘱》http://www.cctv.com/lm/240/22/38812.html判决出来以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两种观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者们对《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不一致。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地位上是高于《继承法》的,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其效力应该优先于民事法律的具体条文,这表明了“规范”是在“

5、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化。按照这种逻辑,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法院判决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反对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是总则性规定,不能对抗《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的地位并不高于《继承法》,更不应当优先适用。两者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普通法的原则性规定是模糊的、难操作的,而特别法是具体的、可操作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法院依照道德来判案而非法律,是对法律的滥用。“尊重社会公德,是一项宪法要求,但它是

6、建立在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服从的前提和基础之上的。因此,不能为了顺从“道德要求”而放弃法律,更不能以“尊重道德”为理由而滥用法律。”按照这种逻辑,显然得出的结论是张某应是合法受遗赠人,法院判决错误。二、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追问在双方的争执中,关于《民法通则》即公序良俗原则是不是能够优先于《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适用是焦点5所在。那么黄某的遗赠行为到底是不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呢?遗赠人黄某在与被告蒋某尚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公然与原告张某同居,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

7、其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本案中,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行为是黄某的遗赠行为。要确定黄某的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必须对黄某的“包二奶”和遗赠这两个行为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评价。本案中,就遗赠行为本身而言没有任何问题,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还走了公证的程序,因此就遗嘱本身完全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问题就出在遗赠行为的“原因行为”(即黄永彬为什么把自己的遗产留给情人张学英而不是妻子蒋伦方)——黄与张是非法同居关系。那么这个合法的遗赠行为的前行为

8、对遗赠行为本身到底有没有影响呢?或者说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到底应不应该规范具体的法律行为呢?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孙宪忠研究员在《民商法学》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一篇译文《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德]康·茨威格特、海·克茨著),从比较法的角度做一番探讨。两位德国学者的文章中这样写道:在法国和意大利,一个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善良风俗的合同(该文在前已经提到“在德国法系中,将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不仅仅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而且还将其规定为一切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亦即同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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