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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十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问:《公约》和《STCW公约》是否都提及了ILO《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 答:是的。《公约》对现有ILO68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予以更新,其中就有《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对于《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的实施时限,《公约》规则1.3第4款指出:“任何在批准本公约时受《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第74号)约束的成员国,应继续履行该公约的义务,除非并且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该公约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并已生效,或者直到本公约根据第八条第3款生效后已经过去了5年,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2、IMO《STCW公约》附则的第II条第5款对于《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的实施时限则作了更明确的说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规则生效前适用的国际劳工组织《1946年一等水手公约》(第74号)的规定,更新、再有效、签注其证书。” 问:对于船上承担医疗急救和医护职责的海员有哪些规定? 答:《公约》标准A4.1第4(c)款指出:对不要求配备医生的船舶,在船上至少有一名海员,其一部分正式职责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至少有一名海员胜任提供医疗急救;不是专职医生但负责船上医疗的人员应该
3、满意地完成了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要求的培训;被指定提供医疗急救的海员应满意地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医疗急救培训。” 《STCW公约》附则VI/4条和《STCW规则》第VI/4节规定了海员通过培训达到在船上提供医疗急救和医护的最低适任标准:当船上发生意外事故或急症时应立即做出诊断、实施急救;对有身体伤害、疾病的伤病员实施医护;预防传染病和疾病蔓延等具体的要求。 问:《STCW公约》对于海员证书的承认、登记和再有效有哪些规定? 答:《STCW公约》附则中的规则I/2条第7款规定了
4、主管当局对于其他缔约国签发给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和签发给油船、化学品和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对于货物操作方面培训的证书,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注,以证明对其认可。 《STCW公约》附则中的规则I/2条第14款规定了主管当局海员证书的登记的要求: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或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书的登记。 《STCW公约》附则中I/11条规定了已获得适认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无线电操
5、作员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要获得对其证书的再有效,要求是:身体健康、海上服务资历、培训和持续专业适认能力符合相关的要求。在液货船上服务的海员和高级船员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要对其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进行确认。 《STCW规则》B-I/2中列表汇总了《STCW公约》规定的证书和书面证明、以及指出了对各项证书有关承认、登记和再有效的相应要求,以下列出该表。 注: 1、承认证书的签证系指依据规则第I/2条第7款的签证。 2、要求登记系指依据规则第I/2条第14款进行的登记。 3、证书的再有效系指根据规
6、则I/11条,证实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如适用,根据A-VI/1节至A-VI/3节持续符合所要求的适任标准。 4、根据规则第V/2条第3款的要求,完成“密集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或“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的船员,应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完成适当的更新培训,或提供证据表明在此之前的5年之内达到要求的适任标准。 5、根据规则II/1条、II/2条、II/3条、III/1条、III/2条、III/3条、III/6条和VII/2条签发的任适证书,包含了“基本培训”、“救生艇筏和除快
7、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高级消防”和“医疗急救”的技能要求,则上述适任证书的持有人不需要根据第VI章的适任要求,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6、根据A-VI/1节、A-VI/2节和A-VI/3节的要求,海员每5年应提供持续符合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7、此处保安意识培训或负有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没有包含在所签发的资质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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