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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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3)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投保明细表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花生(以下简称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四、苗齐并生长正常。保险责任

2、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2对突发、暴发性粘虫、草地螟、蚜虫,水稻作物的二化螟和玉米作物的大斑病5种病虫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四、鼠害、病虫害(保险责任第三条中列明的病

3、虫害除外)、草害;五、他人的故意破坏;六、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第六条保险金额按吉林省不同作物平均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玉米为200元/亩(3000元/公顷);水稻为266.67元/亩(4000元/公顷);大豆为166.67元/亩(2500元/公顷);葵花籽为133.33元/亩(2000元/公顷);花生为133.33元/亩(2000元/公顷)。12第七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附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

4、点,按实际抽样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限根据作物的生长期(从苗期开始到开始收获为止)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5、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1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及时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6、责任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将二轮承包土地或粮食直补土地内符合投保条件的作物100%投保。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

7、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2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推广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田间管理。第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保险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及合理化建议,做好防灾、抗灾、防损工作。保险人可以对被保

8、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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