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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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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中方区域(以下简称中方区域)。第三条中方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监管区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四条中方区域与境内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在中方区域内设立机构,对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货
2、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中方区域内发生的走私违规违法案件实施管辖。第五条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中方区域。第六条7海关在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连接通道处设立卡口,对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查验和检查;海关对经境内地区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进出中方区域的基建设备、物资及货物实施监管和查验。第二章对运输工具的监管第七条运输工具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第八条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运输工具,应依照海关相关规定,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
3、续后,方可进出中方区域。第九条运输工具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手续,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三章对货物的监管第十条海关对中方区域与境内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分别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海关对中方区域与境内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管制的规定实施监管。第十二条中方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关进出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第四章对进出人员携带物品的监管第十三条旅客及中心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
4、携带物品的管理规定,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所携带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7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海关予以退运,或按照货物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旅客携带物品由中方区域进入境内地区,每人每日可以享受一次免税优惠待遇,免税限值应在人民币8000元以内。对超出上述免税限值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物品,海关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其中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第十五条中心工作人员进出中方区域时,所携带的物品应当以工作必需物品为限;对超出工作必需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中方区域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
5、的物品应当以旅途需要为限,超出旅途需要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旅客”指持中国护照、中国入出境通行证、中国旅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旅客。“中心工作人员”指持工作证和进出中心专用通行证件的中心内商业、金融单位从业人员,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等。“工作必需物品”指经海关审核,中心工作人员为在中心执行职务时直接使用的必需用品,包括个人办公用品、随身维修工具、日常生活用品等,但不包括在中心购买的物品。第十七条本办法单称“进出中方区域”时,既指由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
6、域,也指由中心哈方区域进出中方区域。7第十八条对中方区域内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建设材料、设备、废料等的进出,另行制定监管规定。中心区域产生的城市垃圾由中方区域进入境内地区时,按照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境内地区进出中方区域的货物中,运抵国(地区)或启运国(地区)为中国关境之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列入海关贸易统计,其他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但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7、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均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7附件2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和设备监管通关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1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署办函〔2010〕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
8、区域的监管办法》,对进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以下简称中方区域)基建物资及设备通关监管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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