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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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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7号颁布日期:20120509 实施日期:20120701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的管理,规范中心中方区内的贸易、投资和服务活动,维护中心中方区的安全和法律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2、所称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在位于两国霍尔果斯边境接壤地区组建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所称中心中方区,是指中心位于中国境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一线,是指自中心中方区至哈方区的连接通道处;所称二线,是指自中方一侧进入中心中方区的连接通道处。 第三条 中心中方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中心中方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中心中方
3、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中心中方区外围设立双层隔离围网,实行24小时电子监控。 禁止翻越隔离围网;禁止向隔离围网抛掷物品,或者实施破坏隔离围网的其他行为。禁止侵占、破坏中心中方区内的各项公共基础设施。 第五条 中心中方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规范高效、便利商贸的管理服务体制。 第六条 中心中方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中心中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4、会)负责领导和管理中心中方区内的经济发展、开发建设和社会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各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行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责,并履行国有资产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五)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相关事务; (六)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的工作; (
5、七)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以及公安边防派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心中方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在二线设置站(点),依法对过往运输工具、载运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等实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 第九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可以凭下列有效证件免办签证;离开时,必须自中方一侧原路返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港澳居民持有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持有的来
6、往大陆通行证;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持有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护照; (三)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有的国际旅行证件。 第十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每次停(居)留时间不得超过30天;并且外国公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停(居)留时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证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出入境证件在中心中方区遗失、损毁或者过期的,自中方一侧返回时,由边防检查部门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除执行本办法第
7、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到边防检查部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中心中方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心中方区设立的企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二线的通行,按照国家公安机关有关通行管理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需要进入中心的,应当在边防检查部门执勤人员监护陪同下进入;任务完成后,在边防检查部门执勤人员监护陪同下原路返回。 第十四条 中心中方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经边防检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可以对一线实施临时封闭措施;事态重大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
8、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封闭措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临时封闭措施的,管委会应当提前通报哈方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在中心中方区进行案件调查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一线实施临时封闭措施;在中心中方区查获的违禁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中心中方区的治安管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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