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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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第9卷第4期2009年7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orthwestA&F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VoI.9No.4Ju1.2009论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刘冬梅,管宏杰(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712100;2.胜利油田党校,山东东营2570451)摘要: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从2001年罗锋案之后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死刑犯应该享

2、有生育权.男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技术得以实现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女死刑犯的生育权由于法律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及一切形式的代孕,因而女死刑犯的生育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要充分体现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应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关键词:人权;死刑犯;生育权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4—0109—042001年5月29日,结婚不久的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并将王打死.8月7日,罗锋被一审法院以故意

3、杀人罪判处死刑.一审判决的第二天,罗锋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罗锋的妻子郑雪梨向法院提出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我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并无先例为由,拒绝了郑雪梨的请求.此后,郑雪梨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又被拒绝.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此案一出,便经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的大讨论,给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罗锋案已经过去了7年,罗锋的死刑已经被执行.但是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应该享有这项繁衍后代的权利,却

4、至今仍然是法律上的空白.一,生育权性质(一)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生育权是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为生育或不生育的行为时受到阻碍,侵害,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1968年5月13日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了《德黑兰宣言》,1969年12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2542号决议通过的

5、《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4年8月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8月在墨西哥城召开的国际人口大会通过的《有关实施<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25项建议》均要求各国政府保障一国公民行使生育权,其作用主要是限制政府对人民权利的干预,其核心是提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_2(二)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生育权是生育主体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所有特征,对生育权是人身权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对于生育权是怎样的人身权则有不同的认识.分

6、歧在于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笔者同意生育权是人格权的观点.人格收稿日期:2009—02—20作者简介:刘冬梅(1971一),女.陕西泾阳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11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从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涵来看,生育权理应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虽然现在的生育方式以夫妻

7、通过自然性交为主,但就其自然特征而言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二,死刑犯享有生育权的理论分析死刑因执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生育权问题将是本文要论述的问题,即本文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死刑犯是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的生育权问题,笔者认为,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的人如果在缓刑中无故意犯罪,就会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被判刑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会再次减刑为有期徒刑,他的的生育权就可以等到他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实现;在执行缓

8、刑期间,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等同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在被执行前的状态.通过生育权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这项基本的人权.首先,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认为:"对权利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明示,没有明示,权利是不受限制的.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没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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