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9章 商标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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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59章商标条例四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商标注册订定新条文,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4)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  (a)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b)该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及  (c)该标志的使用并无适当因由,且对该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5)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如─  (a)将标志应用于货品或其包装上;  (b)在标志下要约售卖货品或为售卖而展示货品;  (c)在标志下将货

2、品推出市场;  (d)在标志下积存货品以作要约售卖或为售卖而展示或推出市场的用途;  (e)在标志下要约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  (f)在标志下输入或输出货品;或  (g)在商用纸张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标志,即属使用该标志。  (6)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任何人如将注册商标或与某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应用于或安排将该等商标或标志应用于拟用作下述用途的物料上─  (a)用于标签或包装货品;  (b)作商用纸张之用;或  (c)用于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而该人在该商标或该标志如此应用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项应用并没有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授权,则该人须视作为使用该

3、等侵犯该注册商标的物料的一方。  第559章 第19条不属侵犯注册商标的例外情况  (1)尽管有第18条(注册商标的侵犯)的规定,本条仍适用。  (2)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该商标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另一注册商标。(但参阅第53(9)条关于宣布注册无效的效力。)  (3)以下使用只要是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作出,则不属侵犯注册商标─  (a)任何人使用他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或其业务地点的名称;  (b)任何人使用他的业务的前任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他的前任人的业务地点的名称;  (c)使用标志以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

4、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或  (d)因有需要显示某货品或服务的原定用途(例如作为附件或零件之用)而使用该商标。(4)凡任何人在香港于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而该人或其先前的所有权持有人在下述日期(两者中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某日起已在香港持续如此使用该未经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标志─  (a)某注册商标在香港首次使用的日期;及  (b)该注册商标在香港的注册日期,则该项使用不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第559章 第20条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  (1)尽管有第18条(注册商

5、标的侵犯)的规定,如就某些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推出市场的货品而使用某注册商标,而该等货品是由拥有人或经其同意(不论是明示或隐含的同意,亦不论是附有条件或不附条件的同意)而在该商标下推出市场的,则该项使用并不侵犯该注册商标。  (2)如货品在推出市场后其状况已有所改变或已受损,且就该等货品而使用有关注册商标会对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造成损害,则第(1)款不适用。  第559章 第21条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1)第18条(注册商标的侵犯)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人为识别货品或服务属某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任何上述使用如非按照在工业或商业

6、事宜中的诚实做法而作出,即须视为侵犯该注册商标。  (2)法院为施行第(1)款而决定有关使用是否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而作出时,可考虑法院认为有关的因素,尤其包括─  (a)该使用是否对该商标构成不公平的利用;  (b)该使用是否对该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造成损害;或  (c)该使用是否会欺骗公众。(3)为免生疑问,本条不得解释为适用于对第20条(用尽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诠释。  第559章 第22条就侵犯注册商标而进行诉讼  反侵犯法律程序  (1)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就该商标遭侵犯而进行诉讼。  (2)尽管有第48条(注册日期)的规定,反侵犯法律程序不可

7、在有关商标实际上已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之前展开。  (3)在反侵犯法律程序中,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获得所有属损害赔偿、强制令、交出所得利润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济助,一如就任何其他财产权利遭侵犯而可获得的济助一样。  第559章 第23条交付令  (1)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以将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侵犯性货品、侵犯性物料或侵犯性物品交付该拥有人或法院所指示的其他人。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不得在第24条(申请作出交付令的时限)所提述的期间终结之后提出。  (3)如法院根据第(1)款作出命令,则除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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