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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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杨长汉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杨长汉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一、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基本规则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即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具体需要什么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职工

2、只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可以一次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具体领取办法可以由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在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时,还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问题。二、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设计的三个重要考虑方面1、按照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基本规则设计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对于普遍的企业职工,基本上按照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基本规则设置支付条件即可。2、激励型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条件。涉及利润分享、高管激励等激励型企业年金计划,对于享受激励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可以在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条件上,

3、根据法规和企业的目标,设置相应的待遇支付条件。比如对于高管人员,可以设置退休后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其对竞业禁止条款的履行情况,设置相应的分期支付企业年金的条件。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可以设置技术保密条款,根据其退休、转岗对技术保密条款的遵守情况设计对其待遇支付限制条件。3、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特殊情况的计划安排。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特殊的情况,如合同期内辞职、转岗、参军、出国等等,需要尽量提前作出计划安排。企业年金计划提前考虑得跃周详,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起来,调整、变更的因素越少。有利于保持企业年金计划的稳定,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

4、效率,降低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统一规范管理。三、企业年金计划待遇支付条件设计需要重点考虑的特殊情况1、在合同期内辞职的情况《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合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因此,在合同期内辞职的职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本人缴纳部分以及本人缴纳部分的投资收益应该随个人转移。如果该职工的新就业单位也设立了企业年金,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从原来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中,

5、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中。原就业单位取消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在新就业单位建立该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果新就业单位没有设立企业年金,则原来管理其企业年金的单位不能将其企业年金账户转移出去,也不能取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还应当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合同期满或者公司裁员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意味着职工处于暂时失业的状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合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

6、机构继续管理。”由于这类处于暂时失业状态的职工,可能短期内难以找到新的工作,因此原来单位不能将其企业年金基金转移出去,也不能取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还应当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等到职工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中(如果其新就业单位设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如果新就业的单位没有设立企业年金,则原来管理其企业年金的单位不能将其企业年金账户转移出去,也不能取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还应当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3、出国定居的情况《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

7、付给本人。”也就是说,出国定居的职工,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要求,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本人缴纳部分以及本人缴纳部分的投资收益的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4、职工参军、升学的情况《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合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对于参军、升学的职工,原单位不能将其企业年金基金转移出去,也不能取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还应当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情况《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

8、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特定用途的信托制度。在这一信托安排中,职工为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信托目的便不能实现了。根据我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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