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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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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窗口:社保大厅8-9号办理时间:每月5-25日咨询电话:(010)69044818说明:提交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标注原件的,收取原件。一、申领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的信息登记1.申请条件: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时,应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生育信息登记。(政策解答: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2、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2.办事流程:第一步提交材料1.《结婚证》,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申领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生育之后补办的应注明婴儿姓名和出生日期,加盖参保单位章;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注明生育方式,如产钳助产、侧切、剖宫产等);5.婴儿出生证明;6.军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材料;7.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应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以后的,不提供;8
3、.其他。第二步填写表格:《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第三步待遇核准二、女性参保人员因引、流产原因申领生育津贴1.申请条件:参保单位为女职工申领引流产津贴时,应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引流产信息登记。2.办事流程:第一步提交材料1.《结婚证》,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申领引流产津贴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2.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和休假天数)。第二步填写表格:《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第三步待遇核准三、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1.申请条件:外国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4、生育后,参保单位应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2.办事流程:第一步提交材料1.护照;2.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非中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文书);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非中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文书)。第二步填写表格:《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第三步待遇核准四、生育保险待遇信息变更1.申请条件:已经领取生育津贴、晚育津贴或引流产津贴职工的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的。2.办事流程:第一步提交材料1.持社保经办(代)机构核准的原《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
5、准表》;2.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步填写表格:《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第三步待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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