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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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人事局文件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湖人薪〔2008〕17号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7》(浙人发〔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对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人员的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并凭原抚恤金批复办理补发审

2、批手续。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7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浙人发〔2008〕133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

3、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6〕190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6〕192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7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关于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

5、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7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

6、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

7、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

8、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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