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

ID:15810163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_第1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_第2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_第3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_第4页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_第5页
资源描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

2、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

3、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4、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

5、(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

7、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

8、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