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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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

3、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港口经营

4、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14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

5、、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

6、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第二章资质管理14  第六条从事港口

7、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8、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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