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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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2014年12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

3、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

4、、将第十五条删除。  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港口经

5、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

6、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

7、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

8、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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