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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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栾克军2012年11月14日庆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

2、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利用、节约为本、保护优先的原则,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6—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开发与利用第六条开发与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坚持采补平衡、防止污染、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原则。  第七条市、

3、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布局等,应当与本区域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评价确定地下水资源年度可开采总量,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县区遭遇特大干旱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取水总量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指标,逐步削减开采量直至采补平衡。  第十条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外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没有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第三章节约与保护第十一条—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措施的,应当限期按规定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年取用地下水资源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应每2年至少

5、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及时将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第十四条建设地下工程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废井、废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废水、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用污水进行回灌。  报废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及时向水

6、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环保部门划定地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有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水位、水质、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实行动态监测。第四章取水管理—6—第十八条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附具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取水许

7、可的规定取水。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的除外。  当申请的许可事项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出具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地下水取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取水许可申请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取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取水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二十条凿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凿井施工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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