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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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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
2、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研究 基本案情 吴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L市某村建造房屋六处,总建筑面积307.6平方米。
3、 经查明事实之后,L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作出“限吴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六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之后又依法提出上诉。吴某诉称,被上诉人选择性执法非常明确。违章建筑在他们村是普遍现象,因为通过正常、合法的流程,已申请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诉人的小平房建于1999年左右,建在围墙内的道地上且世代住在这里,不影响其他村民的利益。被上诉人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大楼的人不处罚,只针对不同意拆迁的人进行处罚,以拆违促拆迁,选择性执法是非常明确的。被上诉人则认
4、为,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上诉人的说法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依法行政,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对此法院认为,吴某主张的被上诉人对案外人违法建筑未进行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非法拆迁等行为,并非本案的审查对象。 ①论点提要 (1)行政机关作“选择性执法”时,是否应当就“合目的性”作出理由说明?(2)在行政处罚中,受处罚人可否以他人有同样的违法情形但没有受到处罚的事实,作为自己不应当受处罚的抗辩理由?(3)法院是否可以把他人同样的违法情形没有受到处罚的事实,作为
5、认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理由? 一、引言 通说认为,平等原则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原则,对公、私法的具体领域都同样具有辐射效力,它的核心含义是,“如果相同情况被恣意地差别对待,或者不同情况被恣意地同等对待,则法律违反平等条款”②。这个表述大致是可以被接受的。自1954年《宪法》实施以来,平等原则一直是一项由宪法确认的法原则,它的地位在宪法中从未被动摇过。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一本较有权威性的宪法注释书中,这一法原则被注释出如下内容:(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
6、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①与本文所论主题有直接关联性的是它的第(3)项内容。②长期以来,“平等权一向被视为是敏感度最高、最易为民众感受得到‘痛’的基本权利之一”③。为此,无论是“当作是具体化宪法的行政法”④,还是“行政法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⑤,都应当通过具
7、体的行政法制度,落实对平等权的法律保护。《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的“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以及《行政复议法》第28条中的“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准,都可以被看作是行政法落实对平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但是,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实务中,这一制度性保障内容至今仅限于“合法平等”而未及于“违法平等”,即不承认行政相对人有公法上“违法平等”的请求权。 本文以吴某诉浙江省L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以下简称“吴案”)为例,试图解释行政执法中“选择性执法”与平等原则之间的紧
8、张关系,以及“违法平等”的可适用性,并对法院审查“选择性执法”的标准等问题提出本文的观点,以期有所裨益于行政、司法实务。 二、本案所涉相关法理、实务见解 (一)法理要点 平等,存在于普通民众内心深处最为质朴的含义是“均平”,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大致就是这个意思。 ⑥但是,这种解释是财富分配意义上的平等,具有强烈的道义、伦理色彩⑦,而非完全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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