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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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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公司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供,保险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次日零时生效”亦是行业惯例。但如果机动车在“次日零时”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次日零时生效是不是对受害人的侵权呢。 保险公司这种次日零时生效的行为,对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伤害。交通事故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意外灾害之一,下面本文就通过从现实法律规定到侵权责任原则摘要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用车辆的人群也在急
2、剧增加,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管理上,尤其是民事侵权管理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机动车主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对此理由,本篇就为您剖析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以此来表现出法律为公为民的准则。关键词民事侵权保险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1009-0592(2013)06-288-02一、民事侵权保险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方面,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但机动车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交强险”保单一般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次日零时生效”亦是行业惯例。但如果机动车在“次日零时”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次日零时生效是不是对受害人的侵权呢。保险公司这种次日零时生效的行为,对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伤害。交通事故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意外灾害之一,下面本文就通过从现实法律规定到侵权责任原则的理论,从经济法学的分析到法社会学的评述,再从普通百姓的现实感想到专家学者的理性论述,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分析保险制度和
4、传统的侵权责任之间以及两者之间的协调。二、民事侵权保险中零时生效案例剖析(一)代理保险交的不及时,谁来承担风险当车辆交强险的代理保险交的不及时,谁来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风险。2007年的5月28号,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且交付了相应的费用,在获得临时移动证后于当天下午把车提走。但是对于此轿车的投保手续是销售公司第二天才代蒋先生办理的,不巧的是蒋先生在2007年5月29号下午在上海中环与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http:www.zbjy.cn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人发生交通
5、事故,交通部门警察鉴定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支付受害者住院费用2.4万元。蒋先生就想到车险,但是对于销售公司为其办理的保险生效日期是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到2008年5月29日止,大致蒋先生的车辆保险不能及时理赔,遂起诉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费用2.4万元,对此代理保险交的不及时,谁来承担风险。蒋先生和车店虽然对车辆交强险何时间办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车辆销售公司是有义务在车辆交易完成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为客户办理相关的手续,来保证买车人的相关利益不受侵犯。蒋先生由于在买的新车后在临时行动症禁止的
6、地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身也是存有过错的,但是他们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规定车险生效的日期,但是销售公司也没有说什么时候保险合同生效。因此提示消费者朋友:当您购买车辆在委托4s电办理车险的时候,就和他们明确保险是在当天生效的,若是4s店表示不能办理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先让4s店去办理车辆保险,自己再到一些保险公司更改车险生效的时间,这不仅是为车主的安全考虑,更是维护社会公共治安,减少交通事故做出的小小贡献。(二)保险单次日零时生效案例崔某在2010年6月29日到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7、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公司给出的“交强险”保险单打印时间为2010年6月29日9时33分。并且次非交强险的保险期自2010年6月30日零时至2011年6月29日24时。但是意外总是发生,崔某驾驶小型轿车与2010年6月29日16时50分跟谷某所骑电动车相碰撞,这起交通事故总成谷某受伤,并且车辆也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谷某更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崔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这两个被告赔偿其损失,崔某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对谷某做出赔偿,但是要求保险公司先做出交强险保险范围内的赔偿,再对谷某承担之后的赔偿责任。然而
8、,该保险公司认为,崔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不在交强险的投保范围内,车辆交通的保险只有在交险日起到次日零时才会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在鉴定合同之后,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说明的该条款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崔某在提出投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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