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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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来源:江苏国税南通网站发布时间:2012-5-14一、收入类1、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以房产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答: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可认定为公允价值。以房抵债,在所得税上应分解为销售房产和抵偿债务两项业务处理。销售房产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不成经法院调解的,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确

2、认所得税销售收入,据以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益。2、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政府专门成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答:对此类收入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3、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劳务,取得一笔劳务所得,在境外按照10%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款能否作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答: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

3、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因此,该预提所得税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4、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

4、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据此推论,该公司发生的此项业务已按流转税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存在恶意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可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5、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部分货物销货退回,未收回原发票,也未开具红字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2011】第02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由于企业未收回原发票、未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也未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销售退回不得冲减销售收入。6、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答:根据国税发【2009】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7、A公司是一大型商场,经营百货销售,A公司将其一楼部分场地出租给B专卖店(个体工商户),B专卖店销售服装的货款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对此类业务A公司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答:B专

6、卖店销售服装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往来款项的结算、发票的接受和开具、流转税的缴纳能够证明属于收取手续费的合法代销行为,可以按相关规定确认手续费收入;否则A公司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二、扣除类1、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2、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与外方协调后作扣款处理,此类损失如何申请

7、税前扣除?答:该支出属于质量赔款,按相关规定直接税前扣除。3、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发生贴现利息30万,该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报贴现发生的贴现利息可按规定税前扣除。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企业支付的缓税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缓税利息类似于银行加收的罚息,经咨询海关不作为一种行政罚款,因此可以据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税前扣除。5、某企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购货方发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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