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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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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对投保人故意致害法律后果的见解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针对《保险法》第43条,结合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整理,有关受益权丧失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大致集中于两点:一是在投保人同为受益人时,投保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伤亡,保险人免责是否合理;二是数个受益人的情况下,恶意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后,其他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数额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险金,还是应扣除恶意受益人份额之后的余额,所得保险金额又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以上两点争议,第一点最为激烈。且多数学者认为《保险法》第43条第一款对于投保人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完全免责的规定不够合理,应区分对
2、待。在《故意致害行为之法律效果分析——对新保险法第43[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对投保人故意致害法律后果的见解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针对《保险法》第43条,结合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整理,有关受益权丧失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大致集中于两点:一是在投保人同为受益人时,投保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伤亡,保险人免责是否合理;二是数个受益人的情况下,恶意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后,其他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数额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险金,还是应扣除恶意受益人份额之后的余额,所得保险金额又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以上两点争议,第一点最为激烈。且多数学
3、者认为《保险法》第43条第一款对于投保人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完全免责的规定不够合理,应区分对待。在《故意致害行为之法律效果分析——对新保险法第43[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对投保人故意致害法律后果的见解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针对《保险法》第43条,结合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整理,有关受益权丧失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大致集中于两点:一是在投保人同为受益人时,投保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伤亡,保险人免责是否合理;二是数个受益人的情况下,恶意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后,其他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数额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险金,还是应扣除恶意受益人
4、份额之后的余额,所得保险金额又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以上两点争议,第一点最为激烈。且多数学者认为《保险法》第43条第一款对于投保人故意致害行为保险人完全免责的规定不够合理,应区分对待。在《故意致害行为之法律效果分析——对新保险法第43[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条的思考》一文中,吴婷认为:“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能一概免责,而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同而作不同处理”。主张将第43条第1款改为:“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或身体投保且唯一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王向楠在《
5、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权如何处理》一文中表明:“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行为一律免责是不尽合理的……”,但与吴婷不同的是,该文主张当受益人仅为投保人一人时,采43条第2款及42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外,《论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一文中,徐公允提到第43[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条对投保人只要实施致害行为保险人即免责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初衷”。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存在,李娟在《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保险
6、人免责条款合理性分析》一文中,就详细论述该条款合理的原因并指出:“我国学者在探讨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法律后果问题上,鲜有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去思考立法的正当性,从而导致意见不统一”。对此观点,个人深以为然。在文献阅读中,对《保险法》第43[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条第一款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当投保人同时是受益人,尤其他并非唯一的受益人时,故意致害行为导致保险人免责会对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受益人造成损失,谓之“不公平”。然而对于部分人“公平”的追求,是否须要以其他人的“公平”为牺牲,这一问题的逻辑重点又在哪里,这些在后
7、面的章节将会进行论述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观点分为两派。一方认为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善意受益人领受所有赔偿金额;另一方认为,善意受益人不能取得原本属于恶人受益人所得的份额,即保险人对恶意受益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承担剩余受益人的保险责任。在国际立法实例上,德国采取前者。而日本采用后者。在《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之保险金归属问题分析》一文中,孙巧慧偏向于采用德国的立法观点,认为:“故意致害受益人仅丧失其个人受益权,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然而,上文中提到的吴婷学者在其文章中提出:“保险人以支付扣除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份额之后的余额更有利于
8、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效的控制了受益人之间的道德风险”。由于两个观点都存在立法实例,因此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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