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复议不予受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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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浙江杭州15村民告赢国家发改委发表时间:2008-1-109:56:00阅读次数:42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851号原告陈国良,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芦传根,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孙如良,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鲁金富,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孙传位,男,1965年

2、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郑正根,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卢传荣,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孙雪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邬志明,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孙传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孙小龙,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

3、镇龙王沙村。原告沈文昌,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原告胡仁金,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区龙王沙村。原告陈国兴,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4原告孙传木,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王沙村。以上十五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十五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马凯,主任。委托代理人

4、韦大乐,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干部。委托代理人莫天明,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干部。原告陈国良、芦传根、孙如良、鲁金富、孙传位、郑正根、卢传荣、孙雪林、邬志明、孙传华、孙小龙、沈文昌、胡仁金、陈国兴、孙传木共15人不服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国良、卢传荣及15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大乐、莫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2月1日,被告经审查后作出发改复不受字[2007]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下称不予受理决定),认

5、为:原告申请复议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得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2、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浙江发改委)、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的浙发改投资[2006]758号《关于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通知》(下

6、称758号通知);3、原告2006年11月1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758号通知的附件《浙江省2006年上半年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单位》中的《杭州市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及统计有误项目名单》(下称《杭州市存在问题的项目名单》)复印件各1份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网上公示相关项目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且原告在2006年11月10日就已经知道相关网上公示行为。原告诉称,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这是发改投资[2006]1538号《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1538号通知)明确要求的,

7、758号通知也有同样规定。因此,公告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是浙江发改委的法定职责。由于16条道路是应该公告的,原告当然享有知情权,有权提出复议申请。原告申请复议,请求被告责令浙江发改委公告16条道路名称并没有法定期限,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复印件:1、1538号通知;2、758号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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