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2006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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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养殖户诉温州市政府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发表时间:2006-10-2414:43:00阅读次数:43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邵时枢,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河滨路49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显丰,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林国岳,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黄石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吴金松,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北段村。(原告计55人,名单及基本身份

2、情况见附录)委托代理人袁裕来(特别授权),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平(特别授权),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法定代表人邵占维,男,代市长。委托代理人白植强(一般代理),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邵时枢等55人不服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于2006年2月20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经请示后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于2006年8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

3、,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植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经审查于200年2月15日作出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孔祥仁(原告之一)等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作出的《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的意见》第二条内容违法)属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被告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温政行通[2006]11号),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国内特快专

4、递邮件详情单(EY021271105CN),证明原告于2006年2月17日收到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已超过诉讼时效。3、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审批决定不予受理。4、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45、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函;6、授权委托书,5、6证明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活动。7、证据清单,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8、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9、公证书;10、《永兴南片围垦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场面积一览表》;11、《龙湾区永兴南片围垦海水养殖示范区污染损失估算》,9、10、11证明原告要求复议时

5、提供的证据。12、温龙委办[2006]1号文件即《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证明原告要求复议的行为。13、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原告诉称,原告邵时枢等55人系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养殖户,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所承包的养殖池塘发生特大污染事故,水产品死亡现象十分严重。经检测池塘水源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BOD严重超标。特大污染事故曾引起温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曾发给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事情并没最终解

6、决。经多次交涉,龙湾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25日下发《意见》,其中第二条内容是“确仍有养殖并有设施投入的,补偿标准指导价确定为每亩5500元;若在2006年2月10日前签订协议的,每亩增加500元;在2006年3月8日前腾空并确有残值的,每亩再增加500”。原告认为,“指导价”实际上是硬性规定,原告根本无讨价还价的自由,遂向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要求确认《意见》第二条违法,但被告却以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意见》是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和龙湾区委办公室共同下发的,龙湾区政府办公室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当然由龙湾区人民政府承担,龙湾区人民政

7、府是合格的被申请人。被告在审查时未询问龙湾区政府是否与区委办联合发文即作出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永兴南片围垦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场面积一览表》、《龙湾区永兴南片围垦海水养殖示范区污染损失估算》复印件,证明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池塘位置、面积、受污染情况,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4、《意见

8、》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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