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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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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4月14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徐建国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欧私法比较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朱岩副教授,为广大师生作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的精彩演讲。论坛同时邀请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朱虎担任嘉宾评议人。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在演讲开始,
2、朱岩教授首先表明,学者在面对立法时应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以期为推动立法的发展提出建议。随后,朱岩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此次演讲。首先,朱岩副教授从宏观上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结构。他指出了由“不法行为法”到“侵权责任法”所采法律概念的变化,并分析了导致这种变化的三点原因,即归责原则变化、加害事由变化和危险责任的加入。他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在宏观损害赔偿法中的地位,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公益救济基金的关系,提出了应否制定外接条款和是否在债法总论中统一损害赔偿法的问题。在第二部分,朱岩副教授就责任成立问题,即归责事由展开分析。朱岩教授介绍了欧洲过错、危险、替代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他
3、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是依据衡平思想的补偿,仅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不能构成归责事由。第23条补偿责任,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配机制,也达不到归责事由层面。在作为归责中的法益保护模式问题上,他介绍了英美法系根据具体侵权形态确定的法益保护模式和大陆法系以抽象方式界定的法益保护模式,他指出,我国采用的直接列举具体权利结合“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模式具有直接性的优势,但也存在遗漏问题,如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法益。接着,就法益保护,朱岩教授提出了各种权利顺位是否影响责任认定的问题,探讨了“侵害”与“损害”、预防性救济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指出了这种划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的影
4、响。在归责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他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理论是一种缺漏,而在第10条、11条规定的多重因果关系则很少有国家加以成文法规定。我国也应当避重就轻,规定基本的因果关系,多重因果关系仅就达成共识的几种做出规定。在归责体系上,他探讨了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替代责任中的问题。就过错责任,他提出,过错责任地位下降,仅适用于自然人、个人和私生活。就过错责任的认定,他讲解了行为、侵害、因果联系、违法性要件及抗辩事由中存在的问题。就过错的划分,他讲解了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和据以认定过错的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接着,针对危险责任他探讨了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问题。最后
5、,就替代责任,他指出,把替代责任放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不合适,应该增加第2条第2款,统一列举各种归责原则,成为整个侵权法的统领条款。在第三部分的演讲中,朱岩副教授探讨责任救济问题。他指出,《侵权责任法》第15条对责任形式的规定照搬了《民法通则》第134条。前三种责任形式是预防性的,而其余几种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7条没有规定损害要件,唯一理由就是在于照顾三种预防性请求权,然而却因此扭曲了侵权法的体系。他认为,侵权责任仍应将金钱赔偿放在最重要的地位。他接着指出,在责任救济上,《侵权责任法》中也隐含了一些新的思想,如第20条,侵权不当得利时可以要求利
6、益返还。就这种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限制问题,朱岩教授也进行了阐述。最后,朱岩副教授针对《侵权责任法》所存在的问题做出三点总体评价:主要总结过去,较少面向将来;缺乏对世界各国最新侵权法理论的吸收;特殊侵权应改称具体侵权。如朱岩副教授所言,《侵权责任法》更多的是在总结过去而非面向未来,还有太多值得研究之处。《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4月14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徐建国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7、院中欧私法比较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朱岩副教授,为广大师生作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的精彩演讲。论坛同时邀请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朱虎担任嘉宾评议人。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在演讲开始,朱岩教授首先表明,学者在面对立法时应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以期为推动立法的发展提出建议。随后,朱岩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此次演讲。首先,朱岩副教授从宏观上介绍了《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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