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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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

2、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

3、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4、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

5、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

6、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

7、理办法(一)减免税范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向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其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时间之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上岗工作;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8、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二)受理及备案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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