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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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要分析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0]121号文《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从121号文规定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已有一段时间,现就结合各地企业在执行此规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对121号文进行简要分析总结一下:1、不适用从租计算房产税的房产121号

2、文的规定是针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对于按照从租计算房产税的房产不考虑121号文的规定。2、不适用房产原值已包含地价的房产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于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土地价值已经并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在计算房产税时因已经将地价并入房产所以不考虑121号文规定。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需按照121号文

3、的规定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3、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这儿,需要注意的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规定高度,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即当企业某一建造物每层太高超过当地规定的某一高度时,不论楼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都有各自相关规定,在计算容积率时应考虑该因素的影响。4、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容积率大于0.5的情形,应按房产所在

4、整块土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有的企业认为应当按土地地价乘以房产总建筑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这种理解肯定是错误的。若依据这样的理解,随容积率的变化,并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变化是不连续的(见图2)。税务机关对此的理解也是将房产所在整块土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当容积率为0.49时,地价的98%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当容积率为0.51时,地价的51%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那么企业肯定会造个小建筑物来增大容积率,降低房产税;当容积率为0.98时,地价的98%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与容积率为0.49时相同,肯定是不对的;当容积率大于1时,

5、难道还会将大于地价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吗?(地价为1)(地价)110.50.500.51(容积率)00.51(容积率)图1图2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应当将整块土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5、非正常方式取得土地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地价取值纳税人取得土地的方式多样,应该如何确定取得土地的价值呢?参照某些

6、省份的规定,个人认为,若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零,以后又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出让金及费用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纳税人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也应并入房产原值;若租入的为集体土地,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第二条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7、(厦地税函[2011]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6、土地评估增值额是否也应并入房产原值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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