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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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分析蔡拓/吴雷钊【专题名称】公共行政【专题号】D01【复印期号】2010年03期【原文出处】《理论与现代化》(津)2009年6期第26~33页【英文标题】Constraintso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作者简介】蔡拓(1947-),男,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102249;吴雷钊(1983-),男,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北京102249【内容提要】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国

2、际非政府组织在数量、分布地域、多样性、内部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和作用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其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效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还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受主权国家的影响过大以及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主体地位/主权国家/自身建设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6-0

3、026-08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期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以及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面对日益复杂和尖锐的全球性问题,主权国家显示出了一定程度的力不从心和“失控”状况。与之相比较,恰恰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数量、分布地域、多样性、内部组织、参与能力和作用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中不容主流政治忽视的重要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各国内本土非政府组织的认可。但国际非政府组织所宣称的各种价值

4、目标的真正实现,仍受到诸多外部因素及其内部自身建设问题的制约。外部因素指的是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一直没有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以及其活动经常会受到主权国家的不当影响;内部因素则指的是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独立性、代表性、透明度、民主性及合法性不足等问题。这使得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与主导性的政府、市场部门相比还处于边缘、半边缘的地位,其未来发展之路注定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一、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领域。在国内法上,各国政府往往承认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①;但在国际法中,这却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

5、问题。就目前而言,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subjectofinternationallaw,也称法律人格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国际法学界通常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交往、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具有为维护其权利而提起国际诉讼能力的国际关系参加者[1]。也就是说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具有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即无须其他实体的授权或认可,完全自主地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国际条约等。其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

6、和义务的能力。其三,具有国际求偿能力。当其国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以独立人格的身份为受害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是主权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还包括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国际法主体分为三类:国家为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主体,国际组织为派生性主体,民族解放组织则为过渡性主体[3]。由此可见,目前国际社会并不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这显然与其在国际舞台上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国际政治中日益重要的行为体角色是不相符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也必然制约着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进

7、一步展开。比如,由于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其做出定义和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就不能够确定下来,它不能像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拥有各项特权和豁免,不具有法律、资金、财政、安全等各项保障,同时,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缺失也容易使国际社会产生对其代表性和合法性的疑虑。    事实上,国际法承认非政府组织主体地位的努力几乎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以前。1910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法律协会(theInstitutdeDroitInternational)上,提出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公约草案(adraftconventiononNGOs),要求对国际组织的司法案件进行研究。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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