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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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动产的价值不断增加,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日益重要的担保资源。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动产融资占小企业融资的70%,其发达的信用经济得益于以美国统一商法典所建构的动产担保交易体系。本文将我国与美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检讨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的缺失,以期对于完善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有所借鉴。 关键词:动产担保担保公示登记制度比较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担保交易”(UniformCommercialCode——Articl

2、e9——SecuredTransactions,以下简称——Article9)中,糅合了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合理内核,其先进制度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本文从动产担保的概念及定位、动产担保权及其客体类型、动产担保权的设定、担保权的公示方式四个方面,对美国与我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关于动产担保权的概念及定位美国14/14动产担保权,——Article9中称为担保利益(SecurityInterest),该编1-201(37)规定,“担保利益是指为了确保一项债务的清偿与履行,对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所享有的利

3、益。”美国法将不动产附着物(Fixtures)视作动产,Fixtures是指与在不动产法下所产生的特定不动产有关联的货物,如农作物、林木等。美国法上的担保利益与大陆法上的担保权在功能上是相同的,但美国法中没有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美国法对担保权采取务实的态度,着眼于现代市场经济变化,即传统现货交易方式逐渐演化为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交易方式,授信者为创造信用或降低授信风险,确保其债权,客观上要求设定各种优先受偿的制度安排。美国动产担保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担保权所具有的功能出发将其定位于担保权人实体上的优先受偿权

4、和程序上的变价权,至于担保权(即担保利益)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的范畴并不是美国法所关注的,其所追求的价值是担保权人(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成为担保权人拥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无异是其愿意授信或贷款予债务人之最大主因,亦是助长资金流通的根源。中国14/14由于我国《担保法》是采取依担保的不同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分别进行规范的立法例,故我国没有动产担保权的定义。归纳《担保法》对不同担保形式规定中的共性,笔者认为所谓“动产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就动产上所享有的法定或约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法学界对于担保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但目前中国民商法界主流观点将担保权定位为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将担保权指称为“担保物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3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可见,在我国学界一般都将担保权定位

6、为物权。——Article14/149从原有不同的担保类型中抽象出一元化的担保利益的概念,即担保权的本质为保全债权而对担保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以此涵盖不同形式的动产担保,如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留置等,并由此概念建构完整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规范;我国没有一元化的动产担保权概念,而是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动产担保形式予以界定和规范,将担保权定位为物权,由于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动产担保权的种类、内容均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就动产担保权的设定、执行程序也有严格的形式规范,使实践中担保形式的创新遭遇现行法律制度的障碍

7、。美国法对于动产担保权定位的启示是:只要能将担保权的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担保权是属于债权或物权,在大陆法下是有思考的空间,但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并非必须将担保权纳入特定权利体系,才能发挥担保权应有的价值功能。关于动产担保权及其客体的类型美国——Article9将担保利益分为三类:一类称为占有的担保利益,即债务人将担保物交付担保权人占有,直到债务得以偿还;第二类是非占有的担保利益,即债务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债权人只是在该担保物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类担保权益是买卖价金担保利益,即卖方以出卖物作为全部或部分

8、价款的担保物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第三人为使买受人取得对买卖标的物的权益或能够使用买卖标的物提供某项贷款或承担一项债务,而对该买卖标的物所享有的担保利益。美国法采用“财产”而非“物”的概念,依据性质和用途对动产财产进行分类。——Article14/149将动产财产分为:货物、投资财产、准无体动产、无体动产四类,货物指一切附着担保利益时可移动的物,具体分为消费品、农产品、库存货物、设备四小类;投资财产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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