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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中的缺陷及完善开题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文题目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中的缺陷及完善1、选题目的、意义(一)选题目的:“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民生之大计,同样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命脉。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时间频频爆发,食品安全问题瞬时成为整个社会关心的焦点话题,上至国家政府,下至平民百姓。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同样,也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由此也可导致我国食品出口困境。苏丹红、三氯氰胺、地沟油、宁乡假酱油、淄博假酒、温州死猪肉案、吉林伪劣
2、林蛙油、南靖瘦肉精案、无锡伪劣牛肉案、孝感伪劣蛋白粉等案件屡见不绝。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表现在:(1)初级农产品源头领域。明知是被严重污染的初级农产品仍然予以销售;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的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鱼等水产品中残留有大量有毒物质等。据农业部1998年对14家省会城市的抽样调查,9个蔬菜品种中,9种农药和14种有毒残留物总合格率仅为54.12%,其中农药残留超标准率31.1%,重金属和亚硝酸盐超标率23.1%;茶叶总合格率81.9%;水产品中,
3、冻虾仁产品合格率54.4%,冻扇贝50%。蔬菜有机磷残留量的检测结果显示:京郊自产的蔬菜中有17%是超标的,外埠竟高达69%。 (2)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有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的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去加工食用油等。 (3)食品流通环节。一是为数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溯源管理难,分级包装水平低,甚至违法使用不合格的或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二是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三是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
4、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农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上述食品安全犯罪现象真是让人触目惊心,不过,那些的确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食品安全犯罪这一触犯刑法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为什么能肆无忌惮如此猖狂?显然,我们的法律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没有实现惩罚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没有实现法律应有的机能。本文通过分析法律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肤浅的完善建议。(二)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严重的食品安全
5、问题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本文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缺陷及完善进行研究,在理论上,通过考察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保护的立法,从而借鉴他国经验来弥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经验不足,有助于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有助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制度保障等。2、现实意义:2008年,全国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起,涉及101人。2009年,共148件,违法犯罪人数208人;2010年,发生119件,涉及人数162人。自2008年起,案件数
6、量增长明显。除此之外,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犯罪已经不容忽视,本文旨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确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希望借此,可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相伴随而发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3、研究内容、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一)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有:1、食品安全的概述。包括食品安全概念界定、食品安全的状况、保护食品安全的必要性。2、食品安全犯
7、罪概述,包括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特点、手段方式。3、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现状,包括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历史沿革、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缺陷分析。(1)犯罪分类的缺陷,分类不全面,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犯罪章节,不能涵盖所有食品安全犯罪。(2)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而这一具体危险的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不具可操作性。另外,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标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3)罚金刑处罚力度不够。4、域外对食品
8、安全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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