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消费者是否受《消法》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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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对单位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思考专业:经济法姓名:余承松18目录摘要2一、对消费者界定方法的反思3二、两种应对的路径5(一)路径之一:在《消法》中界定“消费者”6(二)路径之二:回归“消费者”的本来含义7(三)两种路径的对比与问题的转换9(四)当前的选择10三、单位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的法理思考11(一)从《消法》立法宗旨的角度12(二)从《消法》内容的角度13(三)从法律后果的角度13(四)从各国立法体例来看14四、小结14参考文献1618对单位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思考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2、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是不是关于“《消法》上消费者”的界定?如果不是,那么“单位是否为《消法》上的消费者”这个问题还有意义吗?而“单位是否受《消法》保护”这个问题又将怎么面对?本文试图通过这些问题的反思,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关键词:单位;《消法》;《消法》上的消费者18一、对消费者界定方法的反思1994年我国颁布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开篇第2条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该条所说的是《消法》的适用或者调整范围,但遗憾的是,该条并没有把这个具体的范围说

3、清楚,这成为一系列争端的源头。诚如学者们一致承认并且批评的那样,该条并没有明确消费者的概念,这是事实。立法者既没有指出此处消费者就是日常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如果是这种情况,是可以不界定的。本文主张这种观点。),也没有说明它是区别于日常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如果是这种情形,就必须在《消法》中明确界定)。《消法》仿佛认为消费者这个概念就是一个一般正常人就能理解的、无需特别解释的、日常生活中的称谓,以致直接用在这里。然而,奇怪的是,明明了解并且承认了《消法》没有对消费者作出界定或者说《消法》所取的就是消费者最一般的意义,然而一部分学者仍然在他们的论文里推出了一个他们自己创造出的《消

4、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甚至还总结了其特征,这的确让人匪夷所思。很明显,第2条无论如何是推导不出消费者概念和特征的,更不能推导出一个区别于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概念和特征。但我们这里仍然要借助学者们的这种观点来阐述我的观点。18学者们对消费者概念的观点大抵有两种,要么认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要么认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而且,他们至少归纳了消费者的三个主要特征,第一,消费者主观上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第二,消费者客观上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第三,《消法》中的消费者主体

5、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消法》的消费者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尤其第三个特征是硬性添加进去的。不难看出,他们其实是把第2条的意思作了很大的改变,变成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是消费者,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显然这与原文的意思大相径庭。首先,这两种界定的相同点比不同点表现的更为明显,那就是这两种界定均不约而同地犯了一个很明显却又一直被忽略的错误。认真研读《消法》第2条会发现,这一条仅仅在说明消费者的权益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消法》的保护,根本无关消费者的界定。该条里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这三个部分是并列、相加的关系,放在一起是

6、要说明并非所有消费者的权益都受到《消法》保护,只有同时满足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目的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这个行为方式时,消费者的权益才受到《消法》的保护。所以,“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目的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这个行为方式并不是成为消费者的条件或者说是消费者的特征,而是消费者的权益受保护需具备的18额外条件。我在第2条里微微加几个字但丝毫不改变该条的意思,可能更便于大家理解,即:“当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然而,许多论文并不这样理解《消法》第2条。他们把“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目的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这个行为方式当作成为消

7、费者,具备消费者身份的条件。并进而根据这种理解来界定“《消法》上的消费者”概念,以区别“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消费者”概念。然后又把他们自己界定的概念解剖出“《消法》上的消费者”的特征或者构成要件,比如目的特征或者主观要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行为特征或行为要件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显然,后面这些解剖工作的前提是不恰当的,所以这些工作显得没有意义,只会让我们对消费者的理解发生越来越大的偏差。其次,这两种对消费者概念(《消法》意义上的)界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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