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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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职工队伍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进城务工人员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职工队伍形成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两大态势,劳资双方出现的新矛盾和劳动争议,给工会组织提出新课题。为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从2004年起,商城县总工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量,注重帮助职工(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一、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我们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

2、针,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向全县基层工会组织分发《工会法律法规文选》2000本,向职工(农民工)发放维权明卡10000份,营造依法办事,切实维权的良好氛围。二、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2004年11月,商城县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县工会主席任组长,两名副主席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职工(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劳动信访、劳动争议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三、认真落实三方原则,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我们工会调解组织清醒地认识到,随

3、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和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公有制企业,政企分开后,企业与职工成为不同利益主体,从而形成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利益变化,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出现,又促使国家、企业与企业职工成为不同利益的主体,并在社会层面上逐步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格局。而工会组织(包括劳动关系调解组织)是劳动者一方的利益代表者,理应站在他们的立场,为他们说话。要认真落实好政府、企业与工会三方协商原则,工会组织既要支持理解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实行社会有效管理,又要顾及企业利益,全面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由于受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影响

4、,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地位,以致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有时受到侵害,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有时甚至更加激化。面对劳动者的申诉、控告,工会劳动关系调解组织义不容辞地担当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调解纠纷,或化解矛盾,或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把维护职工(农民工)权益当作一项长期重要工作内容。我们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维权的重要载体来抓,以非公制企业和改制企业为重点,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非公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175份,2006年非公企业与职工累计签订劳动合同2323份。四、依

5、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服务优质高效,工作成绩显著。2005年上半年,在杭州务工的商城籍农民工有30多人被厂方拖欠工资,他们找到商城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请求帮助,我们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杭州市维权中心联系,与厂方交涉,厂方一次性兑现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2005年下半年,在郑州务工的商城籍农民工有80多人被市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100多万元,经商城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面,与公司方协商,商城在郑州市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到底有多长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

6、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最为权威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创设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流转;还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进而也有利于纠纷审理机构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六十日,这本无可争议。但原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同)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国家最高劳动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解

7、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于上述关于“劳动争议发生日”解释,不具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权威与效力,基于此,在实务在就有人对上述劳动部的解释提出了质疑,不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认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应当作为确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实务中劳动争议六十日的申请期间的始期是从何日开始起算或者说是从“争议发生之日”,抑或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成了争议的焦点,致使相同的案件却因理解的不同,却有两种的截然不同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  笔者认为《劳

8、动法》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界定劳动仲裁时效的始期在实务中容易被滥用且亦难认定。特别是在有些争议案件中表现得犹为突出,《劳动法》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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