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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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步推进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98〕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政发〔99〕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银川市城区、新城区、郊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乡

2、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待条件具备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仍按原渠道解决。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帮助解决。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中心)具体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五条参加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自治区人劳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

3、办法〉的通知》(宁人劳(险)字〔99〕123号)规定,向市医保基金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应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基金中心申报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市医保基金中心核定后,于3日内缴纳本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市医疗基金中心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应缴数额并按规定征缴,用人单位补办

4、申报手续后相应调整。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下列规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二)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工资收入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三)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实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办法。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

5、缴费的列支渠道:(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和“社会保障费”支出;(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和“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三)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第十条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停薪留职人员、待岗人员、内部离岗退养人员、请长假人员及长期病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流动人员,由代理单位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

6、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保基金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拖欠或通过瞒报工资总额等手段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无故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市医保基金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行划拨。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接

7、收职工,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补缴。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应在分立、合并后30日内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变更登记手续,并缴清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破产、拍卖、撤销的,应到市医保基金中心办理单位注销手续;在清算财产时,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以银川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缴纳标准,缴足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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