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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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红线是建筑红线一部分。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

2、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

3、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办法》(GB12525-90)。  第四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4、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5、:  (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 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

6、,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45±5米;   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30±5米;   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距离为20±5米。  (三)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两建筑之间

7、距离小于50米的视为连接,按本条(一)项规定划定;大于或等于50米的按本条(二)项规定的距离确定方法划定;街道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按连接划定。  第七条 4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胶济铁路干线,其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距离按“距离的确定方法”划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  第八条 0类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内不确定道路交通干线,不划分两侧适用区域,其边界毗连的交通干线一侧亦不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另一侧则按规

8、定划分。  第九条 高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边界处的固定源噪声,其辐射噪声不得影响低噪声值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条 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除两侧划定的4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其它区域执行所属功能区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 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四区内暂未划分的区域,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划分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按现行功能类别和《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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