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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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为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本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5190—94)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及近期发展规划、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对1998年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进行调整,重新制定本噪声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外环高速公路以

2、内区域、外环高速公路以外的三塘镇、仙葫片区以及邕宁片区。  二、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1.能够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来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的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尽量做到成片划定的原则。  (二)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7.《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  9.《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10.《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  11.《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

4、0年远景规划》  12.《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3.《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4.《南宁市“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  15.《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2002—2030年)》(2006年修编)  16.《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2001—2030年)》  17.《南宁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18.《南宁市五象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  19.《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分区规划》  20.《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规划》  2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  22.《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

5、城镇总体规划》  三、噪声区划的划分方法  (一)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1.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1)1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居住、文教、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对声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2)2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3类标准适用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2.按上述要求未能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1)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

6、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下同)占地率大于70%(含70%);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下同)与C类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广场、交通设施用地,下同)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2)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

7、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二)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

8、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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