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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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本文原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初炳东(1965-),男,山东海阳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关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未予明确规定,第113条仅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修订后的刑法中作为一个情节加重犯而作了明文规定。从新旧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不同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新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没有作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只是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发挥作用,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面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大量存在及其社会危害,本文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不仅不符合我国基本的刑法理论,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刑法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能。因此,应该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使之脱离交通肇事罪,进行独立犯罪化。  一、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缺陷  (一)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会使某些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无法定罪处罚28  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或特别加重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虽

4、然使刑罚加重,但其适用的前提是肇事者对先前的交通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否则,就无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可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有在造成1人以上重

5、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才能构成犯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均无法定罪处罚,具体如下:  1.没有造成重伤后果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例如,肇事者把行人腿部撞成轻伤,走路很艰难,天气突变,下起了特大暴风雪,导致伤者被冻死、冻成重伤残疾。根据规定的定罪标准,无法追究肇事逃逸者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不负有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

6、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当行人违反这一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例如,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汽车驾驶员正常高速驾车刹车不及时,将行人撞成重伤。该汽车驾驶员未报警,也未予抢救,驾车离去,伤者因延误治疗时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在此类情形下,由于驾驶员对先前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要责任,无法追究汽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而这从法学理论和社会道义上都很难说是公平的。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不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则可以

7、弥补我国立法的上述缺点。28  (二)将故意的逃逸行为作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导致我国刑法理论的混乱  1.有违我国刑法关于罪数判断标准的基本原理。罪数判断标准,是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四种学说:(1)行为标准说,主张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2)法益标准说,主张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侵害一个法益或发生一个结果的,是一罪;侵害数个法益或发生数个结果的,是数罪。(3)犯意标准说,主张以犯罪的意思为

8、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数罪。(4)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张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由于犯罪构成标准说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所以是较为科学的,目前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1]186  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该是具备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行为。(1)二者的犯罪客体或侵害的法益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或者法益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交通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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