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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教育部补助各大学试办商管专业学院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教育部補助各大學試辦商管專業學院要點94年12月30日台高字第0940175968c號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4年1月19日「重點人才整體培育及運用規劃」決議,為加強培養商管學生以專業知識解決實務問題,並提昇大學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二、目的配合國內商管專業教育之未來發展需求,以強化學生實務訓練之專業知能、專業認同、專業倫理與自律能力,整體規劃結合實習制度及實務教學,並強化國際認可的專業知識與學習經驗,以達成與國際接軌之目標。三、申請條件各大學申請試辦商管專業學院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二)
2、管理學門評鑑與大學校務評鑑報告之專業表現優良。(三)學校應提供足夠之行政運作及教師聘用之支援,給予商管專業學院更多之自主性。四、規劃理念各大學試辦商管專業學院,應著重落實商管教育專業精神,規劃具專門知識與實務領域知識課程,加強產學合作並增聘實務界師資,培養具備國際競爭力之通才型專業經營領導人才,以提昇該學院專業領域之國際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教學上應兼具知識、技能及態度三方面,同時符合以下特色:(一)寬廣之企管知識學習(除經濟、會計、統計等基礎課程外,至少應包括行銷、財務、作管、行為及策略等課程),修課學分至少應五十學分以上。(二)透過多元教學形式,培養學生之領導氣質、
3、分析整合能力、創新能力、問題解決能力及專業倫理。(三)透過英語課程、國際實習或姊妹校交換等各種途徑,輔導學生具備寬廣之國際視野及外語能力。商管專業學院招生對象、課程架構及學位名稱應與國際一致。五、試辦相關規範(一)試辦規模:每年由本部審核擇定三所至五所學校,每校一班試辦。(二)招生名額:每班招生三十名,應於各校碩士班名額總量內調整為原則。第4頁,共4頁(三)招生資格:以招收具有二年實務工作經驗之學生為原則;詳細招生資格由各校自訂,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位名稱: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英文名稱MBA(MasterofBusinessAdministr
4、ation)。(五)修業年限及課程學分數:由各校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六)學位論文:應提交論文或以技術報告取代學位論文;學位授予法修正通過後,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學位得以修課學分取代學位論文。六、申請作業、計畫內容及審查作業(一)申請作業: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申請格式擬訂計畫,於本部公告日期前,將計畫書送本部。但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二)計畫內容:1.學校商管教育辦理現況。2.規劃辦理商管專業學院計畫具體目標。3.商管專業學院學生參與國際實務證照及實習課程計畫。4.研提未來三年校內整
5、體調整方案及商管專業學院教學改進方案。5.計畫具體實施策略(例如:對提高學生之外語能力,增加學生國際學術交流或國際實習之機會,提昇學生國際視野;發展教師從事專業教學所必要之能力措施等)。6.相關行政配套機制(包含學校配合款及學校內部共識,未來組織、資源與課程整合,共同發展具國際競爭力之MBA專業學程等各項配套措施;學校必須提供足夠的支援)。7.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8.計畫實施之具體效益及評估指標。9.其他。(三)審查作業:1.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組成專案審核小組。2.本部參酌管理學門評鑑及大學校務評鑑報告,訂定相關審核指標。3.本部就各校所提
6、計畫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請各校簡報說明規劃內容評鑑機制。七、評鑑機制本部針對各校試辦商管專業學院執行情形,將依下列指標進行評鑑:(一)配合大學評鑑機制,強化實務教學評量。(二)依據學生獲取國際專業實務之證照數量進行評量。第4頁,共4頁(三)考評產學合作及實務個案發展之成效。八、補助原則(一)本計畫為3年期計畫,每年補助每校經費額度最高以500萬元為上限。(二)本計畫為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提出一定比例配合款。補助額度視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實際核定補助金額。(三)補助經費項目如下:1.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等行政機能之建置。2.增開課程所必要增聘客座教師及兼任教師
7、之薪資。3.教師專業成長、專業教材發展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4.學生進行國際交換、國際實習及外語能力提升所需之經費。5.其他組織調整或系所整合所必要之經費。九、經費請撥及核銷(一)各校補助經費按學期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二)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未支用之補助經費,由學校依比例繳回。(三)補助經費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項目不含建築經費、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計畫主持人研究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四)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標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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