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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医药行业涉税问题风险管控个税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医药行业涉税问题风险管控(三)个人所得税风险管控222主要内容一、营销佣金手续费二、免费旅游奖励处理三、促销展业礼品处理四、免税(不征税)收入五、私车公用处理六、股权激励处理33一、营销人员佣金手续费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三类:员工、股东、其他个人。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七级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一般20%税率;劳务报酬20%、30%或40%税率。44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
2、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国税发[2003]47号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
3、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7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99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
5、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010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提示:①分月领取或多人领取可以少纳税吗?②税后所得要换算税前所得计算111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率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万1.6万以下的20%022-5万的1.6-3.7万的30%2
6、00035万以上的3.7万以上的40%7000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122021/7/271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不再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由
7、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4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
8、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1515二、免费旅游奖励财税[2004]11号近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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