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看辽朝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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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婚姻观看辽朝妇女的社会地位摘 要:辽朝的妇女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纵观《辽史》,横比古今,契丹族女性在辽代社会政治舞台上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及深远的政治影响。终辽一代,契丹族女性普遍受到社会尊重。她们不仅可以参与政治,而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及参政议事权利。更难得的是她们不受汉族传统礼教影响而基本上享有婚姻自主权。与此同时,她们也为辽代的兴盛做出了贡献,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辽史中国古代史妇女婚姻自主权  辽朝的妇女基本上享有婚姻自主权。女性的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是否真正得到社会承认,还表现在决定她们一生命运的婚姻方面。古代汉族女性之所以长期受压迫、受歧视,

2、成为男人的附庸,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她们没有婚姻自主权。只靠“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来决定终身大事,自己命运的好坏全凭运气如何,毫无自己选择的余地。嫁到夫家之后则“从一而终”,夫有意外则“好女不嫁二夫郎”。这些刚常伦理把她们置于社会最低层,使她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何谈有所作为、贡献于社会。契丹族女性则不受这些中原传统礼俗约束,即《辽史·列女传》所载“辽据北方,风化视中土为疏”。她们与男性一样,基本上享有婚姻自主权。相比之下,要比汉族女性的婚姻自由许多,因而也就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尊重。契丹族的婚姻制度与汉族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有其独特之处,仅从上层女性的婚姻状况即可

3、见一斑。辽代社会族属较大的有皇族耶律氏、后族萧氏。另外还有奚族、汉族、渤海等。观《辽史》所载,统治者上层的婚姻多数在耶律氏与萧氏二族间进行,似乎有所禁令,对男女婚姻自主权有一定影响,其实不然。《辽史》中有关禁止婚姻的禁令只有两例。在圣宗开泰八年(1019)十月“癸己,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另外一次是在辽道宗大安十年(1094)六月“己亥,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此两例禁婚令都是在辽中后期,其原因或者是受汉族礼俗影响,或许统治者有自己的政治目的。但不管其原因如何,仅此两项禁婚令是不能影响绝大部分契丹族男女婚姻自主权的。更何况没有明确禁止契丹族不许

4、与外族为婚及耶律氏必须与萧氏为婚的禁令。而且在辽太宗时期还废除许多旧婚俗。“诏有司教民播种纺绩,除姊亡妹续之法.”“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然而以上问题都无关大局,对男女间相互选择佳偶没有多大影响,因为禁婚令的范围必竟很小。最重要的是她们不完全由“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来决定终身大事,所以说契丹族女性在婚姻上基本享有婚姻自主权。下列事实可证。辽道宗二女儿名曰扎里(赵国公主)下嫁萧挞不也,“挞不也坐昭怀太子事被害,其弟讹都斡欲逼尚公主,公主以讹都斡党乙辛(耶律乙辛),恶之。未几,讹都斡以事伏诛。夭柞幼,乙辛用事,公主每以匡救为心,竟诛乙辛。”赵国公主所为说明

5、,在婚前对于自己不喜欢的男人可以不嫁,并不受“父母之命”所限制,也不受社会舆论指责,更不受“妻后母,报寡嫂”旧婚俗的约束。即使结婚后双方生活不谐,也还可以离婚再嫁。这在契丹族人看来,并非是不合礼教的怪事。圣宗钦哀皇后生女岩母茧,“下嫁萧吸不,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睹,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萧惠。”此人在《辽史》所记女性人物中,是嫁人最多的一位,曾先后四次嫁人。岩母茧与别人不谐的原因史无可考,但她与萧胡睹离异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萧胡睹“口吃,视斜、发客,伯父孝穆见之日‘是儿状貌,族中未尝有。’及壮,魁梧莱傲,好杨人恶。”守着如此人物度日确实难过,因而“以不谐离婚”。

6、可见契丹女性既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一也有离婚改嫁之自由,并不受任何社会舆论压力的影响及人格歧视。何况辽代在法律上对于离婚之事是认可的。《辽史》中即有断离婚案之记载。“(耶律)庶成方进用,为妻胡笃所诬,以罪夺官,细为‘庶耶律,使吐蕃凡十二年,清宁间始归。……庶成尝为林牙,梦善卜者胡吕古卜日:‘官止林牙,因妻得罪’及置于理,法当离婚。”可见辽代确有关于断离婚案的法律依据。“萧酬斡……年十四,尚越国公主,拜骑马都尉”因其母“入朝,擅取释马,至是觉,夺其封号;复与妹鲁姐为巫蛊,“伏诛”而得罪,皇上“诏酬斡与公主离婚。”又改嫁萧特宋。景宗妃渤海生女淑哥,下嫁卢俊,与“卢俊不谐,表请

7、离婚,改适萧神奴”。这种形式的离婚是合法的,·若附合离婚条件,即断其离婚,这比汉族实行的“休妻制”公允许多。在契丹婚姻关系中,不仅男性可以提出离婚,女性也享有主宰自己婚姻大事的自主权。观《辽史·公主表》共记载三十一人,离婚改嫁者竟有四人,可见契丹族女性的婚姻比较自由。契丹族以上婚姻状况表明,在契丹族婚姻史上男女双方的择偶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表现出男性占有女性,女性为男性附庸的不平等婚姻。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汉族不平等的婚姻制度。只有不受歧视不受社会舆论压力的婚姻,才能使女性生活自由,受到社会重视,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男性一起在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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