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模式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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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农业保险模式比较及启示[摘要]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建立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分析比较美国、日本、欧盟一些国家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借鉴其成功经验,再结合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提出通过立法,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的对策,以加快发展中国农业保险。[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合作保险;再保险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养殖业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结合,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以及生产季节性、地域性和不稳定等特点,从而决定了农业保

2、险具有地域性、季节性、连续性、准公共性等特点赵晶,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探索,华北金融,2005,(1),18。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迅速恢复和灾后的社会管理与稳定,有利于减少财政救灾支出,为农业信贷资金收回提供保障,保证农村金融运行的安全,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利于降低农民生产风险,提高农民收入。目前,世界上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举办农业保险,这些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各异,其举办农业保险的社会背景与政策目标也不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比较、分析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特点,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模式有重要的

3、借鉴意义。一.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一)政府主导型模式——美国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其保险制度经历了4个阶段,即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公司合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的经营阶段。根据1938年《联邦作物保险法》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由农业部领导,各州的工作由农业部下属机构管

4、理,政府财政提供补贴。1996年以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经营,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定政策、监管、再保险和综合服务,私营公司提出申请,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审核批准,才能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农业保险的险种既包括农作物产量风险又包括农产品价格风险。保险业务实行自愿保险制度,但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它福利计划,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计划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农业损失赔偿实行比例责任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从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几十年经营情况看,农业保险的

5、经营结果是不赢利的。联邦政府经济支持包括3方面:一是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只针对农作物保险业务而不针对保险机构。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一25%的业务补贴;三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以降低私营公司的风险责任,提高其保障能力。(一)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日本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通过立法给予经济上、政策上的支持;经营的组织形式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而是在政府扶持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团体(

6、如保险相互会社与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这种模式的政策性很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人影响较大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并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由基层向高层分为3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农业共济组合是设置在市、镇或村一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相互会社,其作为最基层组织直接向本地区所有成员承保,然后再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以减小风险责任。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以降低巨大灾害所导致的高额赔偿责任。由此构建

7、了多重风险分散和安全保障机制。农业保险的实施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强制保险涉及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或者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农作物及种植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的农作物。日本农业保险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在1939年实行农业保险之前,日本在1929年出台了《牲畜保险法》,在1938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在1947年将这两部法律合并成《农业灾害赔偿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定、赔款计算、再保险等做了明确具体规定曾玉珍,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对构建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启示,中国经济网,2006年7月26日。(二

8、)民办公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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