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磨合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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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磨合演进作者:王亮  发布时间:2010-10-2015:05:56    内容提要:“礼”与“法”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如葛兆光先生所说:“从‘礼’到‘法’是当时关于社会秩序重建的思路的自然延伸,自觉的‘礼’不足以惩戒人心、整顿社会,就自然要用强制性的‘法’”对由“礼”到“法”的转变过程进行探讨,并试图说明二者之间的理论关联是本文思考的起点,旨在追踪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文通过梳理礼法的历史进程,进而把视角放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上,以史为鉴,反思法律文化发展的得失。最后大胆提出“以礼入法”命题,希

2、望能用这种方式实现现今法律文化的发展。最后用刑法为模式进行了初步论证,证明“以礼入法”是可行的。 关键字:礼仪  法制  礼法结合  演进 一,“礼”的形成与发展  主流观点认为:礼源于祭祀。这个观点自提出便得到许多人赞同。目前已经成为学术界通说。但依据学者们的分析思路,如同对待西方自然法起源一样,半据资料半带想象,我们也可对礼的起源作一些推断。礼源于祭祀,原始祭祀分为祭天和祭祖宗两种。祭天源于人们对当时自然神秘现象的无知和恐惧,因此神话色彩比较浓。而祭祖宗在当时也带有神秘色彩。祭祀其实也是融合在当时的风俗习惯当中。原始的风俗习

3、惯,可能有三种流向,一是变为了后来的礼,二是仍旧以风俗习惯存在,并未上升为礼,三是逐渐走向消失。而当礼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其流向也可能有三种,一是继续以礼的形式存在,二是因其不合理性消失掉了,三是被国家权力压迫,下放而不再为礼,但民间保持了这种礼,因而成为民间习俗。在当代中国,依旧可以隐约看到这些迹象。而它们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无形中也起着作用。  祭祀随着生产力发展,人们意识提高,逐渐由“神话”色彩而转向“人化”色彩。祭祀天地等便逐渐成为象征意味浓重的仪式,而祭祀祖宗反而上升到民间信仰的地位。  夏之前的礼,不同于封建社会之礼。

4、那时的礼,首先是一种不成文的风俗习惯。由于伦理尚不发达,因此其伦理色彩要淡一些。在功能方面,它可能发挥着法律的规制作用。礼的实现,虽然也需要舆论的维护,需要同一部落成员所具有的共同信仰,但其最强有力的后盾则是神权。 夏之礼仍然带着“神权”意识,但它已经向着人间法转变,带上了伦理性质。章太炎在考证《孝经—五刑章》时指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是夏法,并进而提出夏代已出现了不孝罪的罪名。   但根据学术界通说,西周以前,尚“鬼神”之风气犹重于尚“人”之风气。真正的转化出现在周代。周代标志着“神权”之礼向“人权”之礼的转化。

5、西周出了位了不起的政治家兼思想家——周公旦。周公制礼是历史大事,它奠定了封建礼法的源流。周公制礼,实际是对古礼之扬弃过程。他使古礼成文化了,并使之向着伦理化方向发展。7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等儒家思想家(这是后人所封之名)对礼的贡献颇大。可以说孔子是继承和发扬了周公及先前三代之礼。后人关于儒的定义,实际上也体现了它与礼的关系。儒是凭借自己的礼乐知识,以治丧相礼为业,后又从事文化教育的术士。 而孔子更被看成是儒当中对礼进行理论加工的思想家。   秦国“任法而治”,一味相信刑法的力量,最终因为严刑峻法密布国内,造成了国家灭亡。这是后

6、来各朝所借鉴的反面材料。它没有吸收礼,因此至刚而折,所以后代各朝战战兢兢,不敢一味重法,而走上了汉代所设置的礼法结合模式,最终形成了中华法系特有的礼法结合特征。  汉代经律结合,开始走上“礼法合一”之路。汉武帝设立“五经博士”,博士及弟子专门训解或阐述儒家经典(包括《诗经》、《书经》、《礼经》、《易经》、《春秋》五经),这样就形成了经学。儒学也走上了经学化道路。随着董仲舒等人大力弘扬儒家经典,使礼法结合起来。“《春秋》决狱”是最典型的标志。但这时,礼大于法的特征特别明显。立法中,一些曾经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的礼节仪式和礼义原则被引入

7、法典之中,形成一些标志着法律、道德结合的立法成果。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法律可能不够完善,二来董仲舒等大儒的确学识渊博,一般人无法与之抗衡,即使是司法官员。而被秦政府所压抑的儒学,一旦得到弘扬机会,自然更是迫不及待要发挥其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发达,进一步使礼法结合。律学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以儒家经典来研究、解释法律,使礼法水乳交融。 这一时期著名的律学家如张斐、杜预、刘颂等对礼法合一作出了贡献。同时,礼大于法的特点依然明显。对于与礼相违背的律,律学家则称之为未“尽理”之法,或称为“析薪小理”而加以删除。因此

8、,律学的发展并不标志着“法治”思想的发展。  唐代是学术界公认的“礼法合一”时期,也就是所谓“一准乎礼”的时期。因此《唐律疏义》也受到学术界很高评价。这时伦理法似乎已经名副其实。但对于唐代是否真的“礼法合一”,仍然要打上问号。第一,这种“礼法合一”或者说“一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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