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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谢哲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上)谢哲胜台湾中正大学上传时间:2004-5-22壹、引言貳、法系融合与现代民法一、英美法与欧陆法的区别二、英美法与欧陆法的融合三、现代民法的特征參、民法的基础理论体系一、财产法、人格权法和身份法三大体系二、财产法的三大体系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功能与法制的地位肆、大陆民法草案的基本架构及其与台湾民法的区别一、大陆民法的基本架构二、与台湾民法的区别伍、大陆民法草案特别值得肯定的部份一、时效制度规定较有效率二、物权种类增加三、确立契约和侵权行
2、为的分野四、要约得撤销的概念为新金融商品的引进奠定理论基础五、确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补充性质陸、大陆民法草案有待斟酌的部份一、严格物权法定原则将重蹈台湾覆辙二、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将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引进三、集体所有权的利用效率值得忧虑四、典权的规定可能成为具文柒、结论壹、引言民法是规范私人间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性质上是人民生活的基本法,与每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1]因此,一个国家民法的水准也能反映该国法治发展的水准。不仅如此,因为民法也是规范财产权的基本法,财产权的规范也会影响一国的经
3、济发展,所以,民法基础理论与立法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20民法基本上是规范人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和身份权,从现行民法立法体例来看,第二编是债编,第三编是物权编,而这两者是财产法的范围,所以,一般学者认为债法和物权法是财产法的两大支柱,[2],将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列为债法加以规范,债法又有通则的规定,似乎认为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许多共通之处,而且也让人以为四者的重要性似乎相同。然而,如果深入探讨规范人民日常生活的民法的规范目的与功能,则答案未必是肯定的。台湾民法学
4、者的论述常常有比较法的探讨,甚至缺乏论理而仅是外国法律的仿效,常见的是德国法如何、日本法如何,而认为我国同为欧陆法系解释上亦当相同,而所谓的欧陆法有何共通之处,一般学者其实是不假思索,而在台湾各项新的立法都已参考美国法的情形下,还是有学者认为因为台湾是欧陆法国家,所以不宜采纳美国法。[3]这样的看法,究竟是一种主观的认知,还是客观事实的评论,都值得加以检验。在此次大陆民法的起草过程中,类似的争论也常出现,反映了民法学界仍为此问题所困扰。大陆在改革开放以后,陆陆续续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其中民法相关单行法
5、典(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制订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份,之前有物权法的起草,目前则以制订民法典为目标。已草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为九编,体例与台湾现行民法有所不同,当然会有学者认为这只是标新立异,用意是要与台湾民法典有所区别,但是如果仔细思索,则也会发现此种体例,也是民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另一种选择,至于二不同基础理论体系的优劣,则有待分析检验,也是本文所试图探讨之处,除了反思台湾民法基础理论体系外,也可做为大陆民法典立法的参考。本文第二部份首先提出法系融合的现象,以说明现代民法
6、国际化的趋势;第三部份检视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作为民法典立法基本架构及解释适用的依据;第四部份先叙述大陆民法草案的基本架构,作为与台湾民法典比较的基础,再分析大陆民法草案和台湾民法典的异同,以及二者所反映的民法基础理论的异同;第五部份经由分析检视提出大陆民法草案特别值得肯定的部份;第六部份则提出大陆民法草案有待斟酌的部份,作为其立法的参考;第七部份总结全文,提出本文结论。貳、法系融合与现代民法由于人口流动率的增加和世界经济的成长,法律国际化已是非常明显的事例,有许多迹象显示英美法和欧陆法融合的趋势,包括
7、一、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的影响,二、整合欧洲私法的努力,三、欧洲继受美国法,四、东欧各国同时继受美国法和欧洲法,五、国际公约整合英美法和大陆法。[4]本部份即在强调英美法与欧陆法融合的结果,二者相同之处早已使二者区别不再明显,而现代文明国家的民法,大致上也呈现相同的面貌。一、英美法与欧陆法的区别比较法学者使用各种不同的分类标准,以区分世界上的法系,其中最成功的分类当属由ReneDavid所提出的标准,他将世界上的法律分为四大法系,即英美法(CommonLaw)、大陆法(CivilLaw)、社会主义法
8、(SocialistLaw)、和其它法(otherconceptionsoflaw)。世界上各国法律复杂性显然超过这四种类别,其它学者觉得此一分类过于简单,因而就此一分类再进行分类,可是这样的结果变得比较复杂而不易记忆,因此,这四大法系的说法乃为比较法学者所共同接受。[5]20然而,法律制度的分类本身是方法而非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与了解,因此,没有一项分类方法在每一种比较法的目的上都优于其它的分类方式,例如,在比较宪法的架构上,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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