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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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

2、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这

3、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当然,这种统一并非平分秋色,而是有所侧重的。这就是以报应为主,以预防为辅。刑罚首先要与罪

4、行相一致,在此范围内才能根据人身危险性进行轻重调节。2005年的试卷二第51题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它提醒我们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执法(行刑)方面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1)本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2)本原则要求在量刑时要使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本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第二组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12条)一、刑法的空间效力(6-11条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空间效力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内犯和国外犯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

5、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没有协

6、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注意:国际列车和航空器、船舶的适用原则不同。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航空器在哪里,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二)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即国外犯,我国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了三种不同的适用原则,即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1.对于属人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1)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2)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对

7、于保护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的;(1)必须在犯罪地也属于犯罪;(2)必须属于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3.对于普遍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如贩毒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活动罪等;(1)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应当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2)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如果我国不将其引渡给相应国家,就必须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四种管辖原则之间彼此并不重叠,对同一种犯罪,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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