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霞刑法法条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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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条真题阶段—刑法—杨艳霞老师2008年刑法重点法条解析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化的未完成形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犯罪化的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的种类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累犯自首量刑情节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减刑时效其它规定31奥运司考轻松过关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条真题阶段—刑法—杨艳霞老师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不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

2、都不负责1.周岁的计算2.对8种犯罪负责3.仅仅8种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14—17周岁人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犯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罪精神病人主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

3、犯身份定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31奥运司考轻松过关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条真题阶段—刑法—杨艳霞老师刑法法条串讲专题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

4、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

5、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

6、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当然,这种统一并非平分秋色,而是有所侧重的。这就是以报应为主,以预防为辅。刑罚首先要与罪行相一致,在此范围内才能根据人身危险性进行轻重调节。2005年的试卷二第51题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它提醒我们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执法(行刑)方面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1)本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2)本原则要求在量刑时要使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本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

7、度。第二组刑法的适用范围(第6-12条)一、刑法的空间效力(6-11条)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空间效力的重点和难点是对国内犯和国外犯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一)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即国内犯,我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对于属地管辖原则,要掌握:◆适用条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这是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规定。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其国籍如何,均受我国刑法的管辖;◆“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国的航空器和船舶;31奥运司考轻松过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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