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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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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八○三六六六一號函壹、總則 第一條本規範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依據本法第七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製造工廠。健康食品製造工廠之建築與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外,並應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第三條本規範為健康食品工廠(以下簡稱工廠)在製造、調配、加工、儲運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廠房、設施、設備之設置以及衛生、製程及品質等管理之專業性規範,以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及品質。 第四條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健康食品:
2、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二)、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三)、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四)、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五)、副原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六)、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七)
3、、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 (八)、半成品:指任何成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成品者。 (九)、最終半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但未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十)、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十一)、易腐敗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溫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間短,且不須再經任何方式之處理或僅經簡單加熱,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 (十二)、廠房:指用於健康食品之製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作業之全部或部分建築或設施。包括原料處理
4、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倉庫、檢驗或研究室、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辦公室、餐廳、員工宿舍及廁所等。 (十三)、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準備室、調配室、打錠室、充填室及包裝室等場所。 (十四)、清洗: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質之處理作業。 (十五)、消毒:指以符合食品衛生之化學藥劑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殺滅有害微生物,但不影響食品品質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十六)、外來雜物:指在製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著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內包裝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厭惡,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衛生及安全性之物質
5、。 (十七)、有害動物: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傳染疾病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蚤、蝨等。 (十八)、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十九)、食品接觸面:指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表面,包括器具及與食品接觸之設備表面。間接的食品接觸面,係指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二十)、適當的: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須的(措施等)。 (二十一)、安全水分基準:指在預定之製造、貯存及運銷條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之水分基準。一種食品之最高
6、安全水分基準係以水活性(Aw)為依據。若有足夠數據證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會助長有害微生物之生長,則此水活性可認為對該食品是安全的。 (二十二)、水活性:係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為該食品之水蒸汽壓除以在同溫度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商。 (二十三)、批號: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數字或符號等,可據以追溯每批之經歷資料者,而「批」則以批號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時段或某一特定場所,所生產之特定數量之產品。 (二十四)、標示:指標示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級清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二十五)、隔離:場所與場所之間以有形
7、之方式予以隔開者。 (二十六)、區隔:較隔離廣義,包括有形及無形之區隔方式。作業場所之區隔可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之方式予以達成者,如場所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採用密閉系統或其他有效方法。 (二十七)、含量:指健康食品之成分含量,如重量/重量、重量/容量、單位劑量/容積基準等。貳、廠區環境 第五條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並設有通暢之排水系統。 (二)、廠區內空地應舖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等,以防灰塵。參、廠房與設施 第六條廠房配置與空間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凡使用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
8、以有效區隔。 (二)、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食品器具之安置、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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