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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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案由:购销合同纠纷1987年9月9日及28日,武汉市煤气公司(下称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下称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英国索思·伊美集团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上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检验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产30000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成表,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

2、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市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费20万元(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共计8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款到后十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校准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生效后,仪表厂力争6个月最迟不超过7个月将全部夹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运到煤气公司现场;煤气公司支付夹具、设备费用的70%,另30%的余款待装配线验收后一次付清。煤气公司派人去仪表厂接受培训之前,支付技术协作费10万元。除不

3、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仪表厂不得拖延完工时间,逾期每月按支付款额的20%罚款,煤气公司未按合同付款时应按支付款额的20%罚款。同年10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线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20日,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选派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同年6月,双方

4、进行验收并签订了有关J2.5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模夹具费等的30%余款中的5万元(余款1万元在合同期满后再一次性支付)。至此,煤气公司已向仪表厂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80万元中的79万元。13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应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0000套。其中1988年供30000套(60%正向表散件,从1988年4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反向表散件,

5、从1988年9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1989年供40000套,(40%为反向表),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含包装费)57.30元,总价款为4011000元,货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日内由银行托收承付,合同还对产品质量,运输方式、产品包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运正向表散件10000套,并通过银行向煤气公司托收货款及运费578812无;煤气公司对此共承付货款及运费525364.35元,余53447.65元以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理由拒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价大幅

6、度上涨,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的国家定价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由每套23元上调到41元。为此,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但双方协商末果。仪表厂遂于1988年9月份起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发函指出,贵厂提出散件调价问题,此与合同定价及当前价格政策相违,难以接受,要求仪表厂全面履行合同。仪表厂于同年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说明: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及数量履行,本厂将要承担因原材料、外协件涨价所造成的高达100多

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绝非是工厂内部所能消化得了的。1989年3月25日,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再次发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0.22元,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亏损,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0元作为要求变更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同年4月12日,煤气公司向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办公室(双方于1987年订有由前者向后者供应成品煤气表7000只的供应合同,其中,1988年供2000只,1989年供3000只,1990年供2000只)发出《关于磋商J2.5煤气责供应问题的

8、联系函》内容为“根据重庆方面报价和我方装配成本情况,提出每只成品表价格为92元作为要求变更或解除双方于1987年签订的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办公室于同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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