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ID:10660436

大小:76.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07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_第1页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_第2页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_第3页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_第4页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2、第1内容加载中...lunsorconditions)的学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约款。该学说的缺陷在于:首先其引入了当事人的意思,易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和错误相混淆。其次,情事变更原则中,一个本质要求就是情事的不可预见性,而该学说中有表明意思之嫌,与不可预见性相违背。  2相互性说  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柯克曼(Kruchmann)。柯克曼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双务契约的相互性。但这一学说也有其弊端:首先,没有明确阐明相互性的判断标准,是主观抑或是客观?其次,如果我们以当事人的主观为认定标准,则无异于将当事人的意思介入,就必然

3、发生意思解释的问题,从而亦难免于具有约款说的缺陷。如果我们以客观为认定标准,则债务人又得随时以价格不相当而无相互性请求解除合同,显然亦不恰当。  3法律行为基础说  该学说是德国学者欧特曼(Oertmann)于1921年首次提出。德国在第一次大战后由于社会的急剧动荡而面临着“法律不足”,即如果用过去制定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往往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法院为处理情事变更问题,以法官立法方式创设了不少考虑环境因素的法律解释。为了避免法院裁判完全流于所谓“衡平裁判”的危险,民法学者开始寻找一套一般性理论,为法院裁判提出理论基础。欧特曼的“法律行为基础说”被法院判决所采纳,成为裁

4、判上之固定见解,至今未变。[1]4法律制度说  支持这一学说观点的是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他认为:“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为对于当事人不可预见之情事剧变之救济,到底不得以当事人之意思为说明。故应为法律上之效力,即为法律上所规定之制度。”[2]笔者认为,法律制度一说,虽能于实证法层面上给情事变更原则一个定位,同时,亦能说明情事变更原则何以会于现实生活中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学说不能挖掘出其于自然法层面上的依据。  5义务改变说  该理论认为,合同之所以落空,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事变化,使原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坚持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那实际上是强迫当

5、事人承担另外一种义务而非原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认为这另外一种义务不是其作出的承诺而拒绝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合同落空。这是英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落空的较为稳健的理论,也是最受欢迎和赞赏的理论。  6诚信原则说  依据该学说,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下阶位概念,也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TrneundGlauben)与英美法中的衡平法(equitylaw)在民法法理中居于灵魂的地位,异常重要。  契约自由的理念在资本主义反对封建势力的斗争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进入十九世纪末,社会本位主义代替个人本位主义在法律上占据了主导

6、地位,契约自由主义因此受到一些限制。表现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民事立法上相继确立。  诚信原则在各国法律中得到承认,已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各国在解决情事变更问题时,在没有于法律上确定情事变更原则时,往往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去解决情事变更问题。这就从事实上说明了情事变更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另外,从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来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从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采取情事变更原则,是由于法律行为基础的变化,导致了如下后果:按原法律行为履行要么不可能,要么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

7、原则在特定场合下的题中应有之意。  诚信原则,根据其性质来看,首先含有“信”的因素。即相信自己正当的期待不应失望。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相辅相成的,一方应明白对方所期待的利益是什么。“信”的因素涉及某一合同订立的基础时,就会涉及到情事变更问题。一旦作为合同基础的“信”的因素,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时,则一方的正当期待就有落空的危险,坚持履行合同就会产生不利后果。所以,情事变更原则亦有“信”的因素。诚实信用原则也含有“诚”的意思。“诚”在合同上就是当事人不仅希望自己获得正当利益,同时也使对方的正当期待不至失望,还不能违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在情事变更的情况下,

8、如果坚持履行合同,就会显失公平,会让相对人承担意想不到的额外负担。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之间的关系有一个较为透彻的了解。可以看出:情事变更原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故此本文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持“诚实信用原则说”。  二、情事变更原则于比较法上的介绍  (一)大陆法系国家之情事变更原则  1德国法之情事变更原则是德国系大陆法系之典型代表,故以德国为本例介绍大陆法系,以其他国家为补充。  在德国现行民法典中,并无关于情事变更原则之一般规定。法院最初亦不承认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