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356006
大小:5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2
《从一起案件的审理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3944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从一起案件的审理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 高嵩 [案情] 某公司分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土方工程承包给郁某施工,并与之签订土方工程协议书,加盖分公司项目部资料章。土方完工后,郁某与该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核定价款为十七万余元。分公司未按约定向郁某支付。郁某以分公司和其项目部以及陈某等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工程款,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与郁某所签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有关郁某主张分公司偿付所欠土方工程款应予支持。 由于分公司不具
2、有法人资格。其资产有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目的,故要求原告郁某追加分公司的开办、设立单位——总公司为本案被告。因项目部未经工商登记,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原告郁某撤回针对其诉讼。至于项目部负责人陈某为分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依法判决:分公司偿还原告郁某十七万元土方工程款;总公司对分公司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郁某对被陈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分公司诉讼地位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的民事案例。该
3、案的审理为我们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何为“其他组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进行了专门解释。根据其中第5项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
4、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一般没有疑义。但分公司能否做被告,实践中存有不同看法。 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做法不一。或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涉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或只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操作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诉讼。或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
5、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不能单以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为由,一概否认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能力。审理此类案件应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兼顾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根据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
6、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 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特别是对于涉及诸如金融、证券、电信等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这是因为,这些分支机构一般均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其总公
7、司往往设在北京、上海等地,分公司遍布全国各地,分公司有偿付能力,如仍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即使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 审理过程中,若出现分公司无能力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情况,则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于总公司属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
8、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如此判决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并不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由总公司开办、设立,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