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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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一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0肖泽晟【内容摘要】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围绕坟山发生的纠纷难以处理的原因在于坟主后代对其祖坟的权益缺乏法律保护.祖坟是被人格化的独立于后代个人财产的特殊遗存,由坟主后代共有,不得随意剥夺.为维护坟主后代的人性尊严,应尊重当地习惯,认可其对祖坟的权益,并对祖坟实行整体保护.该权益保护主要是针对生者的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表现为生者对其祖坟的管理和维护的权利.其内容以保护生者依当地习惯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范围为限,并在此范围内对祖坟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施加限制.【关键词】祖坟人格利益权益俗话说"人土为安",说的

2、就是把死者的遗体或遗骨掩埋在泥土里,死者方得其所,其灵魂才能得到安息,家属方觉心安.不管这种习俗是否带有迷信性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然沿袭这一几千年来的土葬习俗.然而,由于坟主①的子孙后代可能都已迁徙到外地,再加上历史和法律上的原因,目前农村普遍出现了对坟主遗存享有人格利益的人与对墓地享有所有权的人不一致的现象.一旦坟山的土地被承包或出租给坟主后代之外的第三人使用,坟主后代则可能基于风水,传统,宗教等原因而与第三人发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的处理,不仅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理论上也鲜有研究.为此,本文特就坟山纠纷的历史成因及其处理现状,认可后

3、代对祖坟的权益之法理依据,该权益的性质,内容,以及现行法在保障该权益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坟山纠纷处理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一点理论参考.一,坟山纠纷的历史成因及其处理在清朝时期,宗族的祖坟被视为安放祖宗体魄之所,地位崇高.宗族将维护祖坟作为重大事务和重要活动内容,培土护林,竖碑石,绘坟图,并将其载入族谱;有的宗族为反对盗卖坟山田地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①本文中的"坟主"一词特指坟墓里的死者,而非坟墓的控制权人,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找不到比"坟主后代"更好的词来表达对祖坟享有权益的主体.1l0林木而不惜破财打官司;还有的为感念祖宗功德遗泽,设

4、置祀lit,进行持久不懈的墓祭.因此,祖坟不仅与祠堂,祀产,族谱一起构成宗族的实体元素,而且为宗族编纂族谱提供了实物史料,④成为宗族进行祭祀活动必不可少的场所.在这一时期,祭祀作为一种文化,信仰现象,虽不是宗教,但却胜似宗教.③由于坟山的占用往往是以宗族为单位而非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因此坟山纠纷一直以来与宗族势力紧密联系在一起,而由于解放前土地实行私有制,所以坟山纠纷并不多.新中国成立后,各地进行土地改革分田地,但分的也是耕地,并没有分过宗族坟山.后来农民将土地,耕牛等生产资料人股初级社,但进入高级社阶段后取消了土地人股报酬,并将农民的土地收归合作

5、社所有.显然,后来收归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并没有包括坟山在内,因为宗族坟山并非生产资料.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后以及1963年进行"四固定"时,一般认为宗族坟山已归人民公社所有.此后的1982年《宪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农村的祖坟山归国家所有,因而应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将其发包给其成员.然而,法律上并未明确承包人之外的坟主后代对其祖坟山享有何种权益.当承包人将旱地一点点扩张到坟堆前,浇上大粪种上庄稼时,坟主后代即使找其理论也只能得到这样的答复:"共产党分给我的土地,想怎

6、么耕种你管得着吗?"而坟主后代只好在清明祭祖时,打着家族的旗帜,鸣放鸟铳和鞭炮上坟,趁着人多,把蔓延到坟堆前面的瓜藤扯掉,把地里的庄稼践踏,让对方想找责任人也不知去找谁.这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宗族之间频繁发生坟山纠纷的法律原因,背后所反映的是承包人的经济利益与坟主后代对祖坟的利益之间的冲突.随着我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古墓葬属于国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埋葬地只能选择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等规定的出台,允许土葬的农村地区的坟山纠纷更显复杂.归纳起来,这些坟山纠纷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祖坟利益享有者之间的

7、纠纷.例如,2000年7月30日,从衡阳县关市乡迁居于县城的陈某病逝.按照当地民间习俗,外姓人不准安葬在他姓人的固定祖坟山上.陈某家属欲在老家一块名为烧酒坪的"风水宝地"将其安葬,但这块地既是陈某的责任山,又是盛氏家族的祖坟山.因此,在陈某下葬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盛氏族人认为对方是违法埋葬,而陈某家属则认为在陈某责任山上安葬陈某,并不侵犯盛氏族人的任何权利.尽管乡干部和民警进行了协调,但因盛氏族人坚决不同意,最后陈某家属只能在离原来墓穴1公里远的地方另行择地安葬.事后陈某家属将盛氏族人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

8、告造成的经济损失.④此类纠纷实质上是因死者遗存的人格利益享有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对作为古墓葬的祖坟享有利益的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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