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藏区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中习惯法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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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藏区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中习惯法的应用研究清藏区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中习惯法的应用研究  历史上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在藏区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相当丰富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王朝制定法三个层面,尤以传统习惯法最为丰富。早在吐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中,习惯法规则便初步形成。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通过习惯法来保持与各民族部落的领属关系,也将一些习惯法吸收到王朝的法律中成为成文法,专门适用于吐蕃王朝控制区域。经过宋、元、明局部统一或大统一,部分习惯法得以保留。清朝继续实施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在很

2、大程度承认并肯定藏族习惯法,使其继续在藏族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  习惯法,即通行于某些区域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以习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清代藏区习惯法的概念,确定了习惯法发生的时、空、人际条件,将其限定为“清朝时期的西藏及甘川青滇地区适用的,处理部落及族群、民众纠纷的规则”.藏区习惯法一般以部落为组织基础,由“藏族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1]因而可将其概括为:“藏族部落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并发展的,适用于藏区或部落内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藏区部落习惯法的渊源,

3、可以追溯到吐蕃王朝前期。吐蕃王朝先世及王朝初期,主要依靠过去的习惯法调整社会各种关系。[2]  吐蕃王朝崩溃后,一直到13世纪50年代,藏区本土及属部一直处于分裂和割据状态,整个藏区无统一法规,于是“各封建势力各司其政,按各自的法律规范解决民事纠纷、刑事案件”.[3]元朝统一全国后,在整个藏区设立十三万户。这些万户在遵守元朝廷政令,交纳贡赋,接受朝廷人事安排的前提下,根据习惯法处理各地具体诉讼事宜。元朝末期,噶举教派万户长绛曲坚赞,结合藏区习惯法内容制定了“十五条”法律①。后来明朝的藏族“法律十六条”②和清朝初年的“法

4、律十三条”③都以此为蓝本,并在藏区沿用。因此,从渊源来看,藏族部落的习惯法既包括藏族社会早期习俗成分,又囊括吐蕃王朝和地方政权律令的内容,还容纳历代中央王朝对藏区的政策因素,其形成过程是兼容并蓄、不断完善的。  藏区部落程序规范,是从现代法理学的角度对藏族习惯法中属于解决纠纷过程适用规则的概括,当时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并不像现代程序法部门一般的完善和统一,而是分散和没有系统的。同时,由于植根于藏族部落发展的传统中,融宗教、习惯于一体,这些程序规范也没有现代国家法那样“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形态。  然而,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这

5、种相对简单的程序规范,却对解决部落纠纷提供了基本范式和程序,对定纷止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到清代,习惯法中的程序规范已相对成熟和稳定。例如,纠纷的裁断者一般为地方乡土权威,既包括部落首领、头人,又包括部落长老,还包括活佛、僧侣;裁判依据则主要是融合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规则于一体的藏族习惯法。虽然清朝不乏对藏区的专门立法,但在“因俗而治”的总原则下,在部落内部的纠纷解决程序中,藏族习惯法却优于国家法适用。[4]  判决执行力上,既有成员对裁断公平的内心信服的原因,也有部落的道德强制力、成员舆论压力以及民间权威的干预等原因

6、。当然,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形,会随着不同的案件、当事人、部落、地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整个纠纷解决的总体步骤都基本遵循了一个“起诉---调解---审判---执行”的脉络。  二  应当指出的是,现在法理学上的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民、刑程序(当然还有行政程序).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区分。由于多数案件兼具民刑案件的特点,习惯法多围绕纠纷类别进行整体规定。因此,在对程序进行分析时,这里也不再做民、刑的区分,而只是进行总体概括。藏区案件处理的法律程序,与内地过程相似,但具体的内容则有很大不同。正如上文所言,纠纷解决

7、的程序,主要是“告诉、调解、审理、执行”四个相互衔接的步骤。  首先是案件发生后,如有必要,当事人可向头人(土司或宗本等)起诉。藏区部落法对起诉方式的规定因部落而有差别,但起诉目的大致相同,即须将案件情由报有权审案之领主、头人等知晓。例如,藏北当雄宗等部落,甲本的审理权限只能是调解家庭纠纷,或者在宗官府授权下处理少数情节不重的偷盗纠纷。如是地方重大案件,则须原告或原告所在部落写出诉状,上报宗官府有关人员手中。但日常的纠纷只须原告随带礼物并向头人口述纠纷缘由即可。如甘南卓尼藏区,原告必须献哈达一条、酒一壶,至大总承处跪告

8、情由,请求头人主持公道。此时,如若头人接受请求,同意出面调处,起诉便告完毕。  有些部落的起诉程序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呈报或传递的程序,才能最终被立案受理。四川甘孜德格地区规定,诉状一般由村长代写,原告须支付相应酬劳。尽管习惯法中对所付报酬并无定额要求,但是报酬给得高,诉状写得就好,最终也会对审判有利。村长写好后,要向涅巴办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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